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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保險金課徵遺產稅爭議──兼評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201號判決

文章發表: 2018/11/30

曾邑倫

  • 執業律師
  • 南臺科技大學會計資訊系兼任助理教授
  • 前南區國稅局查緝股長

壹、前言

隨著人口結構之發展趨向高齡、老人化,及遺產稅自2017年5月12日起採累進稅率,被繼承人對於生前遺產規劃之需求越來越明顯。而保單除作為分散風險及危險分擔之工具外,近年亦常被作為投資理財及遺產規劃的重要工具,其中人壽保險除可於被保險人不幸死亡時提供受益人若干保障外,因保險法規定其免計入遺產,是多數人亦認為具有節稅效果。但因保單簽約當時之事實情形不同,其主觀上是否具規避稅捐之意圖,其因此所衍生之稅捐爭議亦相當複雜,特別對於被繼承人生前如有以高齡、帶病、躉繳等方式投保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國稅局於查核該保單性質、投保動機、經濟狀況及投保時程等因素後,會綜合判斷是否依實質課稅原則將該保險給付計入遺產總額課稅。本文以下援引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201號判決為例,說明保險金之性質及保險金或保單價值準備金計入遺產之計算,另對於探討依實質課稅原則將保險給付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之判斷基準。

貳、案例事實

緣原告甲之配偶死亡,辦理遺產稅申報,列報不計入遺產總額之壽險保單價值新台幣(下同)55,090,374元,經國稅局核定為其他遺產52,924,306元,另查獲漏報其他遺產計20,038,333元,核定遺產總額114,673,551元,應納遺產稅額35,036,119元,並按其所漏稅額1,606,516元處以0.8倍之罰鍰1,285,212元。

甲不服上開核定稅額及罰鍰,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均遭駁回;後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獲敗訴判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更一字第15號判決),遂提起本件上訴,最後由最高行政法院廢棄發回。

參、爭點

本案爭點有二:

一、投資型保險之保險金性質為何?

二、非屬常規保險之認定時點?......(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月旦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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