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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8
最高行政法院105年7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針對法律問題「課稅處分認定事實錯誤,納稅義務人得否援引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請求退稅?」作成決議文如下:  
2018/04/02
某甲於繼承發生後,未申報被繼承人某乙之遺產稅,經稅捐稽徵機關以查得之遺產總額核定稅額,並處以罰鍰,後某甲並未續為行政救濟,應而案件確定。  
2018/03/07
甲公司民國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營業收入淨額新臺幣(下同)69,791,235元、全年課稅所得額25,251元。稅局查核時通知甲公司限期提示帳簿憑證供核,甲公司均未提示。稅局乃按甲公司實際經營之行業別之同  
2018/01/10
原告於99年間以28,779,769元向海○公司購買海○大帝A1棟2樓房地之預定買賣權利,嗣於100年12月10日以總價34,000,000元,將前開A1棟2樓房地預定買賣權利轉讓予泛○公司,並購入E2棟16樓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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