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牌照稅是每年4月1日起開始徵收,並有1個月的滯納期。若逾期未繳納牌照稅,會先依照第25條的規定,每逾2天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5%。而在1個月滯納期滿後,若仍有欠稅,當年度的罰鍰會暫時免罰,而若欠稅至下一年度被查獲,依照第28條之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在現行制度之下,第一次遭查獲是處以0.3倍的罰鍰,第二次以及之後被查獲則皆會處以0.6倍的罰鍰。
根據下表,若以汽缸總排氣量3000c.c.的自用小客車為例,依照使用牌照稅規定每年要繳納15,210元的牌照稅。若逾期未繳納牌照稅且第一次被查獲者,處以0.3倍,亦即4,563元的罰鍰,第二次以及以後被查獲都是0.6倍,亦即9,126元。因此根據舊制,假設該年度被罰到第三次,總共要繳納4,563+9,126+9,126=22,815元,而在罰到第三次就已經超過該年度的使用牌照稅的本稅(22,815>15,210)。
這次公布的新裁罰制度,修正第28條的規定,修正為「每次」查獲將以本稅的0.3倍開罰,而當一年度最高開罰至0.9倍,罰鍰總金額上限不會超過牌照稅應納稅額。因此若車主於2017年未繳納15,210元的使用牌照稅,則2018年首次被查獲,將開罰4,563元,後續再被查獲一樣開罰4,563元,但總計2018年只能開罰共3次13,689元,第4次將會超過牌照稅應納稅額。

根據財政部統計,在2016年度共有14.9萬的裁處案件,而處罰金額高達3.66億元,這其實有很多案件都是同屬一部車輛的重複裁處,因此預估在新制上路之後,大約會有3.8萬輛的車輛受益。除此之外,去年12月28日實施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其中第15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人員依職權及法定程序進行稅捐調查、保全與欠繳應納稅捐或罰鍰之執行時,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納稅者權利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因此新制度修正為當一年度最高開罰至0.9倍,罰鍰總金額上限不會超過牌照稅應納稅額,不僅展現了「比例原則」,也符合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