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閉鎖性公司
閉鎖性公司制度於104年9月4日正式上路,是一種公司股東人數較少1且關係緊密,同時股東股份轉讓受一定條件約束之公司型態。
此公司型態最常出現在公司初創階段。由於股東結構較為單純,不像在資本市場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較高度之監理,因此閉鎖性公司可以基於股東間之約定訂立公司章程做為公司治理依據,避免法規過度介入閉鎖性公司治理,以降低新創公司遵法成本,俾利新創公司發展。也因此,公司法對於閉鎖性公司,做出許多放寬,例如:
- 允許勞務出資,且無須鑑價
- 發行新股不須保留員工承購及原股東儘先分認
- 股東會開會無須實際集會,可採書面行使表決權等
便民措施—書面行使表決權
觀諸公司法第177-1及356-8條,針對非閉鎖性及閉鎖性公司都有同樣類似的規定—「股東會得採行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翻譯成白話的意思就是,開股東會時,股東可不必實際到場,而是透過書面來對股東會議案投票。
由於閉鎖性公司股東人數較少,股東間關係緊密,且股東通常都實際參與公司運作,故筆者在實務上看到許多閉鎖性公司都有採用書面表決,以降低召集股東會之行政成本。
那魔鬼藏在哪邊呢?我們來看一下經濟部94年11月30日經商第09402426290號函令,有關「董監提名人數如何認定」,該函令內容如下: 公司召開股東會,如同時列有「董監事選舉議案」及「修正章程變更董監事人數議案」時,董監事應選名額,應依下列情形判斷:

董監應選名額大不同
也就是說,依照上開經濟部94年函令,未採董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且未採行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於股東會同時列有董監事選舉議案及修正章程變更董監事人數議案時,才能以修章後新章程董監人數進行選舉;如有採用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於修章後選舉董監事時,仍應以原章程(即發股東會開會通知時之已生效章程)之董監事人數為準。
套用一句郭董的名言:「魔鬼藏在細節裡。」同樣的,不論是稅法或公司法等法令規定,在經過多年的修正與調整,雖然可能越來越簡政便民,但也可能潛藏一些連專業人士都可能忽略的小陷阱,提醒大家做任何規劃與安排前,應盡可能與專業人士進行詳細討論與確認,以免辛辛苦苦召集股東會,最後卻落得無效或被撤銷的下場。
註釋
- 依照公司法第356-1規定,不得超過50人。 返回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