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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COVID-19疫情影響部分稅捐延長申報及繳納期限之相關規定

文章發表: 2021/06/01

燭光︱任職國稅局

隨著COVID-19疫情變化,財政部對近期各項租稅申報發布延期報繳措施,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宣布雙北地區中央機關居家辦公提高至1/2後,雙北地區國稅局亦於25日起實施,以減少人潮移動降低接觸風險並兼顧機關的基本運行,建議民眾如非急迫且必要,盡量改以電話或書面詢問,避免人員接觸!有關延期報繳措施,彙整如下:

所得稅全面延長申報至6月30日

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原於5月31日截止,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全面展延至6月30日,營利事業經核准採特殊會計年度,其申報及繳納期限亦展延30日。

由於疫情警戒提升至第三級,財政部宣布自5月15日起全國各地區國稅局總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停止對外提供所得稅報稅臨櫃服務(含臨櫃查調所得、協助網路報稅及遞送證明文件),惟納稅人仍可透過網路、手機申報綜合所得稅,如申報系統操作遇有問題,請向客服中心0809-099-089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延長提供至6月30日,建議納稅人利用手機驗證下載(無須讀卡機),或至四大超商列印『查詢碼』。

關於應行檢送之證明文件,綜合所得稅應於7月12日前送交任一國稅局,逾期僅得向戶籍地國稅局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則應於8月2日前送交所在地國稅局,或於7月30日前透過申報軟體上傳。

受COVID-19影響之納稅人可展延申報繳稅

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之:

1.個人

2.營業人、產製廠商、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其負責人、主辦會計或受委任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

3.扣繳義務人本人、主辦會計或受委任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

有關適用稅目及展延期限彙整如下:

倘上述人員於展延申報繳納期限屆滿前7日仍受隔離治療者,其申報繳納期限自隔離治療結束之次日起再展延20日;前述延長申報及繳納期限之適用對象,無須事前提出申請,惟應於展延期限內檢具主管機關摯發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稅款。

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及綜所稅退稅時程

受疫情影響的納稅人如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得檢具相關事由及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至於大家最關心的退稅時程仍與過去相同,即6月30日以前以網路方式辦理結算申報或5月10日以前以人工申報者(含稅額試算人工回復),仍於110年7月30日完成退稅。

由於疫情變化難測,稽徵機關降載辦公及停止對外提供所得稅報稅臨櫃服務的期間須視疫情何時趨緩而定(暫定至6/14),請民眾隨時注意財政部網站或媒體報導;筆者也建議銀行業如仍有「查調債務人資料」或「查詢所得及財產清單」之需求,可以公文方式申請辦理,並避免前往疫情嚴峻地區之稽徵機關,以減少臨櫃接觸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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