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前往稽徵機關申請各項課稅資料及債權人查調債務人所得、財產清單應準備的法定文件
許多民眾在向金融機構申請信用卡、貸款或向社政機關、學校申請各項補助,各該機構及機關學校為確認個人的財力狀況,多會要求民眾提供所得、財產、納稅證明、核定通知書等證明文件;當私人間有因債務不履行、侵權行為等經和解、調解、法院判決等成立債權債務關係,債權人於強制執行前也需向稽徵機關申請債務人的所得、財產資料;其他包括逾法定申報期補申報各項稅捐、國外稅捐機關要求提示中華民國之納稅證明等,都是稽徵機關全功能櫃台主要的服務項目,應準備哪些文件是許多民眾致電稽徵機關詢問的項目之一。然而,全功能櫃台仍經常上演未攜帶法定文件而無法辦理各項課稅資料的情形,究竟前往稽徵機關需要攜帶那些文件?為什麼不能以其他證件代替?以下為您說明。
本人親辦應攜帶國民身分證,代理他人並應攜帶委任書及雙方身分證
按個人資料保護法,關於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例、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為該法所保護的個人資料,稽徵機關提供的各項課稅資料多包括前揭內容,自為個資法所保護的內容。
除未取得國民身分證的未成年子女以外,個人申請各項稅務資料,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僅未成年子女因屬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應檢附戶口名簿及法定監護人(通常為父、母雙方身分證);若是代理他人申辦資料,除應攜帶委任人(即申請人)與受託人(即代理人)的國民身分證,應於前往稽徵機關前自行填妥委任書於申辦時備查。
又戶籍法第51條1項明定「國民身分證用以辨識個人身分,其效用及於全國。」;民法第169條規定「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如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之責任」準此,民眾提供自己的國民身分證給他人,縱使該民眾未填妥委任書,而是由該他人自行繕造,仍屬民法表見代理,至於該民眾與代理人間若發生爭議,自應循司法途徑解決,故民眾切勿輕易提供自己的身分證與他人。
為什麼身分證以外的證件不能作為識別身分之用?
通常被全功能櫃台拒絕受理申辦的民眾多是沒有攜帶國民身分證所致,部分民眾則主張貼有照片及載明個人識別資料如駕照、健保卡等也可以作為識別身分之用。
依財政部93年8月2日台財稅字第09300369980號函規定,納稅義務人至全功能櫃台申請查調所得財產等相關課稅資料時,應以國民身分證為限。其理由為,其他政府機關所核發之證件,諸如駕駛執照、健保IC卡、護照及身心障礙手冊等,不具備「唯一」之要件,經各該主管機關表示不能完全作為身分證明之用。當便民與維護課稅資料之保密安全無法兼顧時,當以維護課稅資料之安全為優先,以確保納稅義務人法益並維護社會秩序。
換做另一個情境,若民眾未攜帶國民身分證前往金融機構領錢,並主張駕照、健保卡等文件也可以取代身分證,相信絕大多數的金融機構不會同意這樣的要求;如只要有照片及個人資料就能作為身分識別,試問:學生證、借書證、會員卡可不可以?
公務機關最基本的要求就是依法行政,這與便民、變通是兩回事,不是對承辦人咆哮、吆喝要求主管出面、找民意代表、大鬧稽徵機關就能解決問題,當民眾因未攜帶法定文件遭稽徵機關拒絕受理,除了補正文件以外,其他的情緒反應都是多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