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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雙方除有法定事由外,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文章發表: 2021/11/23

燭光︱任職國稅局

按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間除有法定事由外,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在稽徵實務上,筆者經常發現配偶間誤解申報規定,而發生分開或重複申報的情況,究竟什麼樣的情況夫妻可以分開申報,若不小心分開或重複申報,稽徵機關會如何處理,以下為您說明。

法定得分開申報的情形

當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有符合民法第1010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符合民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由法院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因受家庭暴力取得通常保護令、暫時或緊急保護令之其中一種情況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若個人於年度中結婚或離婚,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選擇與配偶分別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倘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因無謀生能力而由直系親屬扶養者(若由旁系親屬扶養,須符合申報其他親屬的規定),亦得不與配偶合併申報

需特別注意的是,每年5月的所得稅申報是申報前1年度的所得,前述法定事由是以所得年度為準(而非申報年度),例如:110年申報109年度的所得稅,只有109年結婚或離婚者才有分開申報的適用,若某甲在110年與配偶結婚,則當年度仍應以單身方式申報、111年申報110年所得稅得選擇合併或分開申報、112年以後申報111年以後所得稅,即無分開申報的適用。

無法定事由卻仍分開申報或虛報配偶,應補稅加罰

對不符法定分居事由,於事實上與配偶處於分居(不含因工作因素分隔兩地或戶籍不同等情形)狀態的納稅義務人,其以電子(網路)結算申報系統(含WEB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仍應填入配偶資料,並勾選「非屬上述情形,而無法合併申報者」,如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者,亦得勾選「分別開單計稅」;採人工申報書申報者亦同,惟當勾選夫妻分居之選項後,未來如有「查調所得、財產」的需求,僅本人才有權限(子女也查不到分居父母的所得、財產資料),亦不得委託他人辦理,請納稅人及報稅代理人務必特別注意。

倘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無前述法定得分開申報之情形卻仍分開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或納稅人申報死亡或已離婚之配偶,致短漏報課稅所得或應納稅額,稽徵機關將依職權予以合併申報並重新計算應納稅額,經重新計算後如有應補徵稅額者,除補徵稅額外,並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按情節處漏稅額之0.2倍或1倍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父母與子女重複申報的處理情形

除了錯誤分開申報以外,稽徵機關亦常見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均分別向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如納稅義務人未向稽徵機關主張由何人擔任納稅義務人,稽徵機關將依五區國稅局聯繫會議決議,由一方擔任納稅義務人,並對其補稅或退還稅款。由於許多稅務案件(如:核定通知書、納稅證明)僅有納稅義務人才能向稽徵機關申請,故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如發現有重複申報的情形,務必協議由一人擔任納稅義務人,並儘速向稽徵機關主張。

此外,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因無謀生能力而由子女申報扶養,納稅義務人又同時申報配偶等重複申報的情況,如納稅義務人未為主張,原則依夫妻互負扶養義務,該重複申報配偶之稅籍將暫列為納稅義務人之配偶,換言之,若A、B為夫妻,X為A、B的子女,A將B申報為配偶且X亦將B申報為扶養親屬,B之稅籍原則會認列給A,事後須由A向稽徵機關申請減列配偶B、X申請增列扶養親屬B,故當納稅義務人擬將配偶改由直系親屬撫養者,於電子(網路)結算申報系統(含WEB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務必將配偶欄清空,或事後以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

實務上許多於所得年度中結婚或離婚之納稅人雖選擇分開申報,卻仍於配偶欄填入配偶資料,將重複減除配偶的免稅額及扣除額致應納稅額計算錯誤,稽徵機關亦將改以單身方式申報,重新核定補徵或退還稅額,故當年度結婚或離婚的納稅人,如選擇分開申報者,即不需填寫配偶資料。

參考資料

  1. 所得稅法第15條
  2. 所得稅法第110條
  3. 財政部66年9月3日台財稅第35934號函
  4. 財政部104年3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534420號令
  5. 財政部109年3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651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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