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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與異性婚稅法上的權利義務相同

文章發表: 2019/06/17

封昌宏

  • 國立成功大學法學博士
  •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系兼任助理教授

立法院於108年5月17日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下稱施行法)草案,並訂定自108年5月24日施行,依三讀通過施行法草案第24條第2項規定:「民法以外之其他法規關於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生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但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配偶在稅法上有許多特殊的權利義務,例如大家熟知的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配偶應合併申報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在108年5月17日發布新聞稿表示1,相同性別之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下稱永久結合關係)者,得準用所得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關於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生之規定。並補充說明現行所得稅有關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合併申報、標準扣除額加倍減除及相關扣除額等規定,遺產稅有關配偶扣除額及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贈與稅有關配偶相互贈與財產及父母於子女婚嫁時贈與之財物等規定,自該法施行日起,相同性別之二人已成立永久結合關係者,即得比照配偶身分關係,適用前揭稅法規定。財政部進一步表示,前開施行法倘經總統公布並自108年5月24日施行,108年成立永久結合關係之二人於109年5月申報108年度所得稅時,可適用合併申報及扣除額減除規定,該部將配合修訂相關申報書表及說明,俾供徵納雙方遵循。

有疑問者,乃財政部的新聞稿僅指出所有稅及遺產及贈與稅法可適用,但除了這兩部稅法外,還有很多稅法規定配偶之權利義務,例如土地稅法中就有大量的包括配偶之權利義務,包括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及土地增值稅的免徵等,同性婚是否該比照適用,依施行去第24第2項的但書規定,若該法或其他法律没有特別的規定仍應予適用。故財政部的新聞稿應該僅屬「例示」的說明,而非「列舉」式僅限所得稅及遺產贈與稅適用。

稅法對於同性婚是中立性的,不論是同性婚或異性婚的權利義務不會有差異,例如同性的甲、乙在108年度辦理結緍登記2,結婚登記後即可享受夫妻贈與免課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的優惠,但兩人就僅能有一筆土地的地價稅能享受自用住宅的優惠稅率,109年度的所得稅兩人就必須辦理合併申報,與異性婚的權利義務完全相同。

註釋

  1. 立法院108年5月17日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所涉稅法規定之說明。 返回內文
  2. 依施行法第2條規定:「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 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同法第4條規定:「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 方當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 結婚登記。」 返回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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