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騰訊WeTV悄登台,境外網路媒體帶來的挑戰

文章發表: 2019/05/22

吳俊志

  • 執業稅務律師

日前新聞報導中國騰訊集團旗下騰訊視頻要來台灣上架,根據報導騰訊視頻WeTV,透過香港子公司來台,已經在App Store及Google Android平台上架1。也就是說,台灣的消費者可以在App Store或是Google Play商店下載騰訊視頻「WeTV」的App,然後藉由該App付費觀看影片,中國企業透過香港子公司在台灣上架,當然不論行政管制、資安的問題都有許多討論的空間,而本文則著重討論本篇報導提及的「課不到稅」這件事。

We TV平台的定性

經筆者實際下載測試,該App由香港Image Future Investment(HK)經營,係以OTT(Over The Top,影音串流平台)的方式傳輸影片,使用者如果免費觀看影片,則權限會有一定的限制,也會有廣告,但如果付費採訂閱制,則可觀看的權限就會增加。

從營運模式看起來,是很典型的跨境電商,海外公司直接提供電子商務服務,而在目的地國無實體據點。但比較少見的是WeTV在台灣非但沒有任何據點,連使用台灣的平台、帳戶也沒有,消費者付費的金流也是直接到海外,那麼我們要回應的問題就是:WeTV要不要在台灣繳稅?繳甚麼稅?如何繳稅?

首先我們看營利事業所得稅的部分,WeTV的服務是由港商提供,並非境內公司,所以就是不是所得稅法第3條第1項的「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但這是不是代表它就不用繳稅呢?財政部發布的「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4點之2規定:「個人或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外為中華民國境內個人或營利事業提供下列電子勞務者,為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 (二) 不須下載儲存於任何裝置而於網路使用之勞務。」換句話說,我們消費者使用WeTV的服務,如果是在台灣境內使用網路直接收看,仍然可以構成境內提供勞務,而就屬人兼屬地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必須繳納,也要繳納境內營業稅。

跨境電商課稅的困難

然而,在營業稅法、所得稅法對於跨境電商之規定制定前,對跨境電商的課稅非常困難。由於跨境電商常常在境內沒有常設機構(PE),所以縱使有境內銷售,也只能透過反向課徵的方式,由消費者負擔營業稅,由支付所得者負擔扣繳義務,不但稽徵成本變得相當高,所得稅也難以真正由境外的電商負擔。

於是制定了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1條、第6條第4款:「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不適用前條第三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營業人:四、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也就是要求這些雖然在境內沒有常設機構的跨境電商營業人,仍然必須報繳台灣的營業稅,迫使他們落地做稅籍登記。

WeTV在台灣沒有任何設點,甚且沒有伺服器、沒有帳戶,連「數位化常設機構」也解釋不出來。然而,其確實是在境內銷售,獲取境內所得,應該按照營業稅法第2-1條的規定要求其繳納營業稅,並輔導其落地登記。目前在台灣營業的跨境電商,如Apple、Google都願意配合稅籍登記,然而這也讓我們發現,對於拒絕合作的跨境電商,或是因為國安問題被投審會限制的電商,如何因應落地的對策,又是一大考驗。

註釋

  1. 《蘋果日報》記者林彤潔、朱正庭、王烱華,〈不甩台禁令 騰訊WeTV 悄登台收會員 金流直奔海外 台灣收不到稅〉,2019年5月13日。 返回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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