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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工廠合法化的稅務問題

文章發表: 2019/06/10

封昌宏

  • 國立成功大學法學博士
  •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系兼任助理教授

經濟部的《工廠管理輔導法》原本是因應違建工廠管理而生,其中最重要的是第28條之5的「落日條款」,對遍布全台農地上7000多家取得「臨時登記」的違章工廠,明訂如果未在2020年6月2號前轉型合法,就應該退場。這麼多年來的「輔導成果」,真正轉型合法化者屈指可數;因此依法明年6月時,這些工廠都必須關閉,不能繼續營運生產。近日立法院準備修法讓這些建在農地上的工廠就地合法化,引起了社會的關注。有關農地工廠是否該合法化,從環保、地政、經濟及法律公平性等不同觀點出發,會得出不同的結論,是個高度爭議性的議題,本文不討論這些工廠是否應該合法化,而是另外來探討這些建在農地上的工廠,在合法化過程中有那些稅務上的問題。

作農業使用的農地,所有權人每年所應繳納的稅是田賦,但田賦自1977年起就已停徵,但農地若未作農業使用,則不是課徵田賦而是課地價稅。而建築在農地上的工廠,是無法取得合法建執照,屬違章建築,但仍應課徵房屋稅。另營利事業原則上不能登記為農地的所有權人,通常是借名登記在個人的名下,又因未作農業使用,在農地移轉時要課徵土地徵值稅,購買農地工廠者要繳納契稅。在農地屬借名登記的情況下,營利事業出售農地並非直接出售土地,而是出售借名登記者應返還的所有權,屬出售債權的行為,非屬出售土地,應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若這些違章工廠坐落的農地可就地合法化,也就是讓地目變更為工業用地,那這些借名登記的農地要如何變更登記為營利事業所有,地方稅務局是否承認借名登記的事實,會影響是否要課土地增值稅,若承認借名登記的事實,則由借名登記的自然人移轉登記給營利事業,屬土地所有權的返還,應免課土地增值稅,若不承認屬借名登記,不論是以贈與或買賣的方式移轉,都應課土地增值稅。至於是否能認定屬借名登記,理論上應由當事人提出屬借名登記的證明文件,例如當初購買的資金是由誰支付,以及買賣契約是如何簽訂的,再由地方稅務機關判斷是否借名登記。但以目前稽徵實務,除非在相關法令中有規定若屬借名登記的返還可免課土地增稅,否則要地方稅務局承認屬借名登記,而免課土地增值稅的可能性不高。

另這些借名登記給營利事業的自然人,若年事已高面臨死亡的問題,在其死亡後這些農地是否可不列入遺產課稅,同樣要國稅局承認借名登記,才能不列入遺產課稅,但在實務上被承認的可能性也不高。另營利事業若擔心被繼承人死亡後,其繼承人不承認借名登記,而直接繼承農地,可能會要求被繼承人在生前移轉農地所有權,那同樣又會遇到課土地增值稅的問題。由此可見農地工廠合法化的過程人,還有許多稅務問題待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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