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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義務支出

文章發表: 2022/05/24

跳跳虎︱任職中央主計機關

近年來政府推動各項社會福利措施,導致法律義務支出卻逐年攀升,占總預算歲出之比率已達7成,除了影響政府預算安排之彈性外,更造成財政沉重負擔,究竟該問題是如何形成的,在此向大家說明中央政府依法律義務支出概況。

政府歲出結構僵化

法律義務支出係指法律明文規定政府應負擔之經費,意即行政部門無法因財政困難而緊縮或刪減的支出,以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為例,歲出規模約為2.2兆元,其中法律義務支出約為1.5兆元,其範圍包括各機關人事費、債務支出、老農福利津貼、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及國民年金等,已佔中央政府支出比重7成,而在目前少子化及高齡化趨勢下,法律義務支出恐怕也難以縮減,也造成政府可彈性運用預算額度不足現象。

避免增加對特定支出之固定保障

近來法律義務支出增加的一大原因,是部分民意代表以增訂法律方式對特定支出提供保障所致,如104年修正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將教育經費法定下限由占前3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22.5%調高至23%,自該規定實施以來,教育部主管預算已從105年2,253億元,逐年增加至110年2,573億元,但該期間在學學生人數卻從450萬人遞減至417萬人,顯示教育經費隨稅收增加而持續擴張,卻未能配合少子化趨勢作適度調整。其實為避免法定義務支出分食政府預算資源,任何特定政事支出皆不適合以固定比率保障,因為政府的資源是有限的,整個餅就這麼大,這邊多拿了一塊,就是搶走了別人的那份,甚至有可能影響到公共建設及其他重要計畫,反不利政府施政規劃及國家資源整體配置。

結語

目前中央政府法律義務支出比率過高,歲出結構僵化,故政府在籌編各年度預算時,仍要積極檢討各法定支出的合理性及必要性,其中社會福利措施規劃與執行,須注意發放與補貼對象之資格、標準及執行是否過於寬鬆,並針對未設立排富條件或排富門檻過低的社會福利支出調整發放標準,如之前推動的年金改革法案,取消公務人員18%退休金優存制度;以及各地方政府陸續針對重陽敬老禮金設立排富條件等,都可有效改善歲出結構,以免對其他支出造成排擠。而主計人員在審核法律義務支出時,也應落實價量審核機制,精算各法律義務項目之單價數量變化趨勢,以管控相關經費的成長,提高政府預算編列之靈活度。

延伸閱讀

  1. 政府歲入結構
  2. 財政紀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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