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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專家報告之審計品質缺失懲戒案例介紹

文章發表: 2020/12/23

編輯部

壹、前言

會計師於決定是否採用專家報告時,按公報規範應考慮受查項目對財報整體之影響程度、受查項目之性質、複雜程度及其發生錯誤之可能性、與受查項目有關而可資利用之其他查核證據,並應與專家溝通工作之目的及範圍。又會計師採用專家報告作為查核證據時,應評估報告所用資料之來源、報告所用之假設或方法及其前後一致性、報告之結論。再者,會計師評估專家報告所用資料是否適當時,其程序為測試受查者提供予專家之資料是否適當、會計師對專家報告所用資料之攸關性及可靠性有疑慮時,應詢問該專家。專家所用之假設或方法及其應用是否適當,係專家之責任,會計師雖無此專業知識,仍應依對受查者業務之認識及查核之結果,了解假設或方法及其應用是否適當。近年來,因會計師於採用專家報告而受懲戒案件日益增多。本文藉由實務上懲戒案例,探討有關評估專家報告之審計品質缺失之相關法令、公報規範及受懲戒之原因背景。

貳、專家報告懲戒之類型

依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下稱查簽規則)第6條規定,會計師受託查核之財務報表,應由受查者根據其帳冊及有關文件編製。會計師於查核財務報表時,對重大性與查核風險之考量,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24號規定辦理,並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4號規定,獲取足夠與適切之證據,作為撰擬查核報告之依據;同準則第9條亦明定,會計師採用專家報告作為查核證據時,於下列實務案例中,應依其行為時審計準則公報第20號「專家報告之採用」(自2019年7月1日起,依審計準則公報第71號處理)規定辦理,並審慎評估專家意見之可靠性。

另行為時審計準則公報第20號「專家報告之採用」第12條規定,「專家所採用之假設或方法及其應用是否適當,係專家之責任。會計師雖無此方面之專業知識,惟仍應依其對受查者業務之認識及查核之結果,了解此等假設或方法及其應用是否適當」,評估專家報告所採用之查核程序列示如下:一、採用專家報告前考量受查項目對財務報告整體之影響程度、受查項目之性質、複雜程度及其發生錯誤的可能性及與受查項目有關而可資利用之其他查核證據。二、採用專家報告作為查核證據時,查詢該專家之專業資格,了解專家之技術及能力取得專家出具之「獨立聲明書」,以評估其客觀性。並與專家溝通專家工作之目的及範圍、專家報告中對特定項目之說明、可能於查核報告中說明專家身分及參與程度、專家採用之假設或方法,及其前後一致性與其他作為查核證據之必要文件。執行測試受查者提供予專家資料之適當性、對專家報告所使用資料之攸關性及可靠性產生疑慮時,進而評估其一致性及報告結論之評估。

本文透過下列四件懲戒案例,介紹有關未適當評估專家資料、假設或方法,及未審慎評估專家意見可靠性之審計品質缺失懲戒案:

類型一:以較久遠有獲利年度作為參考依據

查受查公司2014年財務報告帳列無形資產之專門技術金額為1.5億元(占總資產6.27%),未提列減損損失。會計師於執行技術價值減損測試所採用之鑑價報告,對於2015、2016及2017年之財務預測係由受查公司所提供,其中預測之營業毛利率分別為20%、23%、22%;預測之營業利益率分別為6%、11%、5%。並於工作底稿說明「A公司財務預測(T案設備)之測試」對於鑑價報告中所採之預測營業毛利率、預測營業利益率之測試結論為「A公司在各年度獲利情況下之毛利率為:101年度20%、100年度33%、99年度32%);平均毛利率約為28%;A公司所提供之財務預測毛利率介於20%~22%,尚低於平均毛利率28%,採保守估計,應屬合理。」、「……各獲利年度情況下之營業利益率為:101年度4%、100年度19%、99年度21%),估計之營業利益率尚小於平均營業利益率,屬保守估計,應屬合理。」

惟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下稱會懲會)審認受查公司2013年及2014年實際之營業毛利率分別為-22%及-14%;實際之營業利益率分別為-82%及-54%,均為負值。會計師於評估專家意見之可靠性時,以較久遠之2010~2012年有獲利年度作為參考依據,而未將最近之102、103年度實際上係發生虧損納入考量,且未於工作底稿載明理由。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依鑑價報告及目前實際營運情形重新評估,2014年可能補提列之減損損失金額為1.3億元。會計師未合理適切考量受查公司2013年及2014年之營運發展情形及同業情況,未審慎評估專家所採用之假設或方法及其應用是否適當,核有違反查簽規則第9條及行為時審計準則公報第20號「專家報告之採用」第12條規定情事。會計師雖表示於查核期間有與受查公司主要管理階層進行會議,了解受查公司未來年度之計畫及預計產生之營收,且有取得T案技術合作意向書及相關往來文件,惟此係對於「銷貨收入」預測之評估,與「營業毛利率」、「營業利益率」預測之評估無涉......(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月旦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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