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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人交易查核之審計品質缺失懲戒案例介紹

文章發表: 2021/01/20

編輯部

壹、前言

近期發生生技股王驚爆董事長失聯,總經理、財務長、稽核主管等高層先後求去,疑掏空公司且財報不實,股價已停止買賣淪為壁紙。主管機關調閱會計師工作底稿後,以會計師未依風險執行有效查核程序、未查明機器設備是否提供擔保、相關期間財報揭露妥適性問題,及已對外公開之財報未採適當行動等為由,處以會計師停業2年之處分。以懲戒實例特性分析,被懲戒案件之服務類型以「財務報表之查核簽證」為多數;而關係人之交易亦容易發生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故會計師實施一般查核程序時,應注意其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及受查者是否有未提供之其他重大關係人交易,與確認該等關係人交易是否已適當記錄。本文藉由實務上懲戒案例,探討關係人交易查核之審計品質缺失之相關法令、公報規範及受懲戒之原因背景。

貳、關係人交易查核懲戒之類型

評估營業成本之內部控制制度時,應將本期新增進貨廠商屬關係人且交易金額重大者,或本期新增為前10名進貨廠商者納入查核樣本,並了解本期新增為前10名進貨廠商之交易性質與合理性,以及與本期新增為前10名銷貨客戶間是否具關聯性,以了解其交易有無異常,為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下稱查簽規則)第20條第1項第5款所明定。有關關係人交易之查核,除應複核受查者所提供之關係人交易資訊外,亦須檢查受查者股東會、董事會等治理單位之會議紀錄、與他人簽訂之契約等有關紀錄或文件,以查明受查者是否有未提供之其他重大關係人交易,並依審計準則公報第67號「關係人」(下稱67號公報)規定,採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按審計準則公報第1號「一般公認審計準則總綱」第2條規定,執行查核工作及撰寫報告時,應保持嚴謹公正之態度及超然獨立之精神,並盡專業上應有之注意。67號公報係參考國際審計準則第550號(ISA 550「Related Parties」)之相關規定訂定,規範查核人員於查核財務報表時,對關係人之關係及交易所應負之責任,及與關係人之關係及交易有關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為深入規範,並自2018年7月1日起實施,取代審計準則公報第6號(下稱6號公報)。67號公報進一步規定:一、管理階層如於財務報表中聲明關係人交易之條款係與公平交易之條款相當時(第22、63~67條參照):(一)查核人員應執行查核程序予以證實,並考量未經證實,或無法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時,對查核意見之影響。(二)類似公平交易間「價格比較」之查核證據較易取得,其他條款比較之查核證據較難取得。二、查核人員對所辦認之非正常營運之重大關係人交易,如有相關合約應檢查該等文件,並取得交易業經適當授權及核准之查核證據(第21條參照)。本文透過下列四件懲戒案例,介紹有關未適當評估關係人交易之目的、條件與合理性,及未審慎評估確有姻親關係之審計品質缺失懲戒案如下:

類型一:僅執行口頭答覆及出具聲明書之程序

會計師2006年上半年度工作底稿記載A公司總部大樓之承租人B公司,會計師說明其已對雙方交易條件進行評估了解、複核會議紀錄、複核登記資料及股東名冊等文件,並與管理當局討論等;經查會計師2006年上半年度其他資產工作底稿中,以「關係企業」及「A公司集團」等字眼說明B公司承租A公司總部大樓之事項,且就主管機關事後請該公司提供之資料檢視,該公司表示,其負責人與B公司之負責人確有姻親關係,B公司應屬該公司實質關係人;惟工作底稿並無進一步查明雙方是否為關係人之軌跡。又B公司係銷售受查公司產品之通路商,經查受查公司對B公司之應收帳款帳齡較長、交易條件較優厚、雙方辦公處所設於同一處,會計師等僅以受查公司管理當局口頭答覆及受查公司出具之聲明書,即相信雙方非屬關係人,而未執行查核程序,顯未盡專業上應有之注意,核有違反審計準則公報第1號第2條規定。

類型二:未評估合約收付款期間及條件之合理性

受查公司於2016年間出售機器設備予關係人C公司,並於同日與C公司簽訂委託加工權利契約及租賃廠房契約供D部門使用,該等關係人交易似涉有異常事項,包括:出售機器設備合約及委託加工權利契約之約定,倘C公司未依約於每月15日前支付受查公司機器設備分期款210萬元,則受查公司可同時對C公司停止支付每月70萬元之委託加工權利金,查該二契約分期收(付)款期間相同,且收(付)款條件彼此關聯;會計師工作底稿內僅放置受查公司與C公司簽訂之三項合約,未見執行關係人交易之評估程序,包括未就相關合約之收(付)款期間相同及收(付)款條件約定彼此關聯進行了解,亦未針對受查公司每月支付遠高於實際產能之保留加工產能權利金之合理性予以評估。另出售機器設備之點交款764萬元(帳列應收票據),受查公司未如期於2016年7月15日兌現,遲至2018年11月始收回該款項,暨受查公司已於2017年4月裁撤D部門,卻於同年7月續簽租賃廠房契約擺放D設備,且每月支付予C公司之15萬元租金費用顯高於當地租金行情。

依出售機器設備合約之變更付款方式協議約定,受查公司應於2016年7月間應收票據764萬元(出售機器設備點交款)到期兌現時,同時完成機器設備點交及工廠變更登記為C公司之事宜,惟至會計師出具105年度查核報告前,受查公司仍遲未將票據兌現,會計師僅針對備抵呆帳評估事項予以查核,卻未就點交款未依協議時程兌現應收票據及工廠遲未完成變更登記之原因,暨三項合約之關聯性進行瞭解,據以評估該等關係人交易之合理性,核有疏失......(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月旦知識庫

全文刊登於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36期:財團法人屬性特質及洗錢防制之探討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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