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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文化影響力評估機制與永續發展之策進

文章發表: 2024/07/17

李智仁

  • 文化部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執行長
  • 台北金融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
  • 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顧問及行政部會諮詢委員

壹、導言:文化是永續發展的第四支柱

設立於1946年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ited Nations Education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 UNESCO)是聯合國專責促進教育科學文化發展的組織,致力於世界各國彼此間教育科學文化之合作與交流,並以促進國際和平及人類福祉為目的。該組織於2005年提出之《保護及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and Promotion of the Diversity of Cultural Expressions),呼籲將文化融入各級發展政策,俾利創造良好環境與永續發展,進而促進文化表現的多樣性。然而,不容諱言者,關於「文化」應如何定義?所論及的文化發展所指為何?UNESCO在2014年發布的《文化促進發展指標──方法手冊》(UNESCO Culture for Development Methodology Manual)中表明,在聯合國所制定的2015年後之新全球議程(亦即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SDGs]),必須確保文化的變革力量被認為是永續發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的驅動力與推動者,此係UNESCO的承諾,且該組織也持續在全球與國家層面努力擴大關於永續發展的辯論,並記錄文化對提供核心經濟和非經濟利益(core economic and non-economic benefits)之貢獻,此諸貢獻有賴具體證據及數據之呈現,方能形成令人信服的力量,此亦為UNESCO所提出「文化促進發展指標」(UNESCO Culture for Development Indicators, CDIS)之重要性所在。CDIS是一套涵蓋22項定量與定性之指標,區分為七個面向,旨在闡明文化在永續發展中的作用,企盼提供基於證據與知情方法將文化納入國家和國際發展策略中。

文化作為支持永續發展的支柱,陸續在各類國際議程中獲得認可,而如何進一步確立妥適之評估指標,除了上述CDIS外,另一項值得關注的便是UNESCO在2019年所提出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2030年文化指標》(UNESCO文化|2030年指標),此項指標之催生係鑑於過往國際間缺乏可靠的資料蒐集、測量與監測過程,已成為推動文化遺產活化與形塑文化創意之重大障礙。此外,定量證據不足加上不同機構所提供的文化相關數據過於分散,往往使得文化在國家及地方發展戰略甚至聯合國可持續發展合作框架(United Nations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Cooperation Framework, UNSDCF)的各項領域中被邊緣化。從而,基於各國及各城市之自願前提,並建立在聚焦文化對經濟、社會與環境發展的多種貢獻方式之深入分析基礎上,《聯合國教科文組織2030年文化指標》之提出,使文化在永續發展變革中的指標意義更加明顯,且切合實際。然應注意者,《聯合國教科文組織2030年文化指標》並非用於監測文化對SDGs每項永續發展目標與全球公認指標之貢獻,而是考慮文化對總體多項目標之綜合貢獻,以期產生綜效。質言之,透過加強文化在SDGs的橫向貫穿性,《聯合國教科文組織2030年文化指標》有助於建立關於文化與全球發展之間連貫且有力的敘述,此等敘述有助於全球政府與企業之決策。

綜上所述,在全球關注下,文化已被認定為是除了經濟、環境與社會之外,曾被忽略但實際上對於永續發展著有貢獻之第四支柱(pillar),其所產生之影響力也不容小覷。然而,倘輸入Cultural Impact Assessment搜尋,不難發現所對應之中文有「文化影響力評估」與「文化影響評估」等詞彙,乍看近似,但是否屬於相同概念?用以評估的指標應側重哪些重點?所面臨之挑戰為何?我國作為國際公民的一員,勢應理解其中之差異與所應建構的機制;此外,影響力投資(Impact Investing)已然成為國際趨勢,「影響力評估」之結果牽動「影響力投資」甚鉅,也應一併考量。

貳、產業視角:文化影響力評估之探析與延伸

探究文化所生影響力,是促成文化發展及落實永續的前階工作,除了可藉此檢視文化價值(cultural value)之所在外,更可因價值之揭櫫而探索支持與否的論證。此等過程,不僅對於文化產業自身發展有所助益,亦有助於其他利害關係人(包含資本市場之資金挹注方)藉以評估後續之潛在能量與可持續發展性。

一、關於文化之定義與效益

關於「文化」的定義未曾有絕對的定論,本文借用UNESCO於前揭CDIS所使用之定義。依其分析,UNESCO以兩種不同但相關的意義來指涉文化,其靈感來自於2001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UNESCO Universal Declaration on Cultural Diversity)。首先,就其功能性意涵(functional sense)而言,指的是處理不同表現形式(過去和現在)之組織性活動部門。換言之,藝術與文化的表現形式與個人或機構一同構築一般所認知之文化範疇,此係明確的政策領域,主要涉及文化遺產與創造力。詳言之,文化可視為一種部門或集體,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成員,例如文化工作者、藝術家和其他創意專業人士;商業(營利)企業;藝術和文化領域之非營利公司;公共文化機構(如博物館、美術館、文物古蹟及圖書館等);藝術教育和培訓機構;負責藝術與文化事務之政府機構及部會;非政府組織與民間社會參與文化活動等均屬之。其次,從人類學意涵(anthropological sense)觀之,文化意指人們的生活方式 ──藉由不同價值、規範、知識、技能、個人及集體信念,藉以指導個人或集體之行為。從此等價值觀及規範上的意義而言,文化可以被理解為一種「無形的可再生資源」,人們從中汲取靈感,並透過文化表達賦予自身存在與發展的意義。

由上可知,聯合國專責促進教育科學文化發展之組織即UNESCO透過功能性及人類學意涵勾勒出文化的定義,極具啟發性,也表徵了文化的多面向特質,其可能產生之效益與影響自然也可能有所差異。反映在以此為發展底蘊之文化及創意產業(The Cultural and Creative Industries),也在此等效應與影響下,開始獲取不同面向與維度之認知。換言之,傳統上認為,文化和創意產業之產品或服務便是就業與收入的來源,但近期其所產生外溢效應,也間接形成經濟影響力(economic impact),有助於觀光旅遊業等其他產業之成長。除此之外,近年來也逐步證實文化也具備社會影響力(social impact),例如有助於社會健康福祉或促進社會凝聚(social cohesion)與社會包容(social inclusion)。G20也認為,在COVID-19疫情後,文化及創意產業可以成為經濟彈性復甦之驅動力,並提醒全球政策制定者應考慮以下重點:(一)應將文化視為一項經濟與社會投資,而非僅視為成本;(二)文化可作為創意專業人士及公司在就業、創新與商業支援措施方面,創造公平競爭環境等系列政策之驗證;(三)可將文化作為主流,納入更廣泛的政策範疇,例如社會凝聚力(social cohesion)、創新、健康和福祉、環境及地方永續發展等層面;(四)改善文化和創意產業(部門)之規模、範圍及影響的國際可比較統計數據與證據基礎,因其均係經濟成長之驅動因子,也是福祉、社會凝聚力與永續性的驅動力;(五)依據永續發展目標,建構國家及地方政府能將文化納入更廣泛經濟和社會發展策略之能力......(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月旦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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