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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性質虛擬通貨應課徵證券交易稅

文章發表: 2020/06/20

封昌宏

  • 國立成功大學法學博士
  •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系兼任助理教授

金管會於今(2020)年1月中陸續發布多則函令,正式將「證券型代幣發行」(Security Token Offering;STO)完整納入監理規範,未來經核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虛擬通貨的證券商,除得辦理相關資訊服務、財務規劃之諮詢顧問業務外,亦能進行代幣儲存、移轉及保管業務。STO是近兩年因應區塊鏈技術日趨成熟,而急速發展的一種金融創新,有機會為中小企業募資帶來新活水。鑒於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具有投資性及流動性,應視為有價證券,各國均將之納入證券交易法規監理,我國對於STO立法進程居於全球前段班,金管會於研訂我國STO相關規範時,參酌各國案例,目前採分級管理,募資金額新臺幣(以下同)3,000 萬元(含)以下豁免其應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之申報義務,募資金額3,000萬元以上應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沙盒實驗,實驗成功後再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辦理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8年7月3日以金管證發字第1080321164號令2核定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為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所稱之有價證券,嗣於109年1月15日發布相關令釋定明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包括募集發行金額3,000萬以下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且依櫃買中心「虛擬通貨管理辦法」規定辦理者。財政部於2020年4月16日核釋,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包括募集發行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以下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且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下稱「虛擬通貨管理辦法」)規定辦理者。符合上開規定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為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其買賣應依同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課徵1‰證券交易稅3

財政部以往向來認為虛擬貨幣的買賣屬財產交易所得,要併入所得稅申報,若交易人屬個人將直接面臨最高40%的所得稅,且在現行的所得稅法規定下,所得產生的年度在先,損失發生的年度在後,無法扣抵,這都造成虛擬貨交易者,在稅負上的疑慮,此次財政部配合金管會的解釋將STO認定為有價證券,課稅證券交易稅,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其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也就是交易所得没有被課徵高額所得稅的疑慮了,因助於虛擬通貨交易市場的發展。

延伸閱讀

  1. 證券型代幣公開發行(Security Token Offering, STO)於我國與國外之發展
  2. 比特幣要課稅嗎?
  3. 虛擬貨幣挖礦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

註釋

  1. 黃海寧、鍾典晏,我國證券型代幣發行監理新頁─募資、平台與監管,2020-03-04 11:08 聯合新聞網 / 會計研究月刊,https://udn.com/news/story/6877/4387668。 返回內文
  2.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核定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所稱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係指運用密碼學及分散式帳本技術或其他類似技術,表彰得以數位方式儲存、交換或移轉之價值,且具流通性及下列投資性質者:(一)出資人出資。(二)出資於一共同事業或計畫。(三)出資人有獲取利潤之期待。(四)利潤主要取決於發行人或第三人之努力。 返回內文
  3. 財政部2020年4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900005070號令。 返回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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