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於4/12召開座談會,研討證券型代幣公開募集(Security Token Offering, STO)監理規範。今年上半年已初步擬定監理規範架構,並預計於6月底前完成相關規範研議。
STO即為證券型代幣(Security Token, ST)的公開募集,形式上介於ICO(Initial Coin Offering)與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之間。
IPO為股票、債券、基金等有價證券首次在市場上公開發行,由證券表彰持有人對發行人(例如:發行股票的公司)所擁有之權利,例如股票代表所有人持有公司價值的一部分、享有分派股利與投票的權利。
STO來自於ICO
ICO為一種籌資方式,發行人發表白皮書,這種白皮書就像證券IPO時的公開說明書,在白皮書上說明發行人正在或計畫建置的區塊鏈生態。接著由發行人創造特定數量的加密貨幣(cryptocurrency),或數位代幣(digital token),並以這些貨幣作為交換,向其他出資者收取比特幣、以太幣等市場上流通性較高的加密貨幣。而ICO後的加密貨幣,則可作為在這新開發的區塊鏈生態上使用特定服務的代價;或者就像比特幣(bitcoin)一樣,單純作為一種價值儲存工具、作為買賣的支付貨幣。往後其他使用者(或稱為礦工)也可以在這新開發的區塊鏈生態上提供服務,獲取該平台的虛擬貨幣。
例如規模最大之一的ICO,Filecoin,開發一個以區塊鏈技術作為資料儲存方式的生態,一開始的「創立資本額」為2億個Filecoin,投資者可以用比特幣、以太幣等虛擬貨幣獲得Filecoin。未來使用Filecoin提供的區塊鏈平台儲存資料,就需要支付Filecoin,提供自己的硬碟空間供其他用戶,則可以獲得Filecoin作為報酬。
目前大多數虛擬貨幣建置係以「以太坊」(Ethereum)作為平台,在執行 以太坊的智能合約(smart contract)指令時需要支付以太幣。另外由於以太坊作為虛擬貨幣ICO平台的市佔率極高,也使得以太幣成為一種交易支付工具。
何為Security Token?
各種區塊鏈平台透過ICO發行的Token(「代幣」)具有特定用途,大致上可分為三大類型,分別為:
- 資產型代幣(Asset Token): 由於發行數量固定,主要功能就是價值儲存,例如比特幣、EOS,就如同現實世界的黃金、白銀。
- 應用型代幣(Utility Token): 消耗代幣作為該區塊鏈正常運作的成本,並使用該區塊鏈上的特定服務,例如影音串流區塊鏈平台TaTaTu,廣告商須支付該區塊鏈的TTU幣才能讓廣告在該平台曝光。
- 證券型代幣(Security Token): 透過ICO的形式,投資人能夠獲得的代幣,將具備「證券的特性」。
目前主要是依照美國SEC的Howey Test,作為Token是否具備「證券特性」的區分。Howey Test包括以下幾點:
- 為金錢投資
- 能夠透過token獲得特定報酬
- 屬於共同事業
- 取得的報酬是來自第三者的貢獻
STO在發行的方式上屬於ICO的一種,但由於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發現部分代幣具有「證券」的性質,為了對其進行規範,並於2018年11月發表「數位資產證券發行與交易」相關規範(Statement on Digital Asset Securities Issuance and Trading),故有上述方式將STO獨立從ICO區分並加以定義並管理。只要被歸類為Security Token,就需要接受美國證監會SEC的監管,並受到美國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規範。
Security Token就如同股票、債券、基金、不動產證券化商品等傳統投資工具,以代幣表彰持有人對一間公司或資產的權利與義務,並可分回所連結的資產創造的利潤,因此也可區分為債務型代幣(Debt Token),以及股權行代幣(Equity Token),或者發行者也可以設定其他規則。
STO案例
過去遊走在法律邊緣的ICO,如今只要符合SEC規範下的定義,就需要按照證券交易相關法規發行代幣。2019/6/4 SEC針對加拿大通訊軟體公司Kik提出告訴,指出Kik於2017年透過ICO發行虛擬代幣Kin,屬於未登記的非法交易。目前已存在的STO案件包括虛擬貨幣交易所LXDX,根據該公司的STO Summary,每枚代幣1歐元,總資本額為5百萬枚代幣,每季將依照營收的10%分派「股利」(Dividends)。
STO與傳統IPO相比有什麼優點?
上述案例聽起來與一般股票的IPO相當接近,但只要在google上搜尋,可以發現STO仍然具備多種優點,不外乎發行門檻較低更快速、募資成本較IPO低、與傳統證券相比受到較低的法律監控等。但上述舉例仍取決於法規制定與主管機關的態度。回歸數位加密代幣去中心化的本質,與傳統證券相比,最大的差異就在於區塊鏈技術。傳統證券透過證券交易所與集保所進行買賣、交割、以及紀錄交易資訊,受限於交易所和集保所的交易時間、交割程序、以及資訊公開程度;相對地,透過STO發行代幣將有以下三點好處:
- 證券化代幣透過區塊鏈,於整條鏈上交易、結算、紀錄所有交易過程,將不受時間與空間的限制,隨時交易、結清,提高交易的流動性,並免除人力成本。
- 由於使用智能合約(smart contract)發行代幣,不需人工審核合規程序,節省時間與人力成本。
- 由於使用虛擬貨幣錢包(Cryptocurrency wallet),投資人不需跨國開戶,也能交易國外發行的證券型代幣,將可提升執行交易的方便性。
我國STO發展情形
正如同本文開頭所述,金管會截至目前僅有初步架構,將Security Token區分為「分潤型」與「債券型」,並依照美國Howey test定義STO,納入證券交易法第六條有價證券進行管理。
依照目前我國金管會的初步架構,重點如下:
- 募資金額NTD 3,000萬以下者,免依證交法第22條向金管會申報即可辦理,但僅開放專業投資人之法人與自然人認購,且對自然人訂有10萬元之持有餘額上限;超過NTD 3,000萬以上者,須依照金管會監理沙盒方式辦理,且發行人必須是公開發行公司,並依照證交法第22條,與一般證券相同,需向主管機關申報辦理募集。
- 交易平台業者將擔任自營商,平台自營商自行報價買賣。
- 每日每檔STO交易量,不得超過發行總量之50%。
- 平台業者資格:實收資本額新台幣1億元以上、繳納保證金1,000萬元。
參考資料
- 金管會召開「研商證券型代幣發行監理規範座談會」
- 全國法規資料庫:證券交易法第22條
- CNBC – What Is An ICO?
- 以太幣白皮書(中文)
- Filecoin 白皮書
- SEC Sues Kik Over $100 Million ICO, Sees Kin as a Security
- What is the Howey Test
- Statement on Digital Asset Securities Issuance and Trading
知識庫
- 陳揚仁,歐盟將課「數位稅」,貿易大戰開打?。
- 曾博昇,數位化商業模式國際課稅新趨勢──淺談OECD、歐盟與台灣發展。
- 鄭旭高,科技金融與稅務改革。
- 魏杏芳,論數位經濟時代的網路經銷限制──以歐盟規範管制與實踐為核心。
影音館
- 鄭義和,電子商務對稅務管理制度的影響與對策研究。
- 林宜賢,數位電商與常設機構-台灣稅務觀點 。
- 楊葉承,數位電商與常設機構-台灣稅務觀點。
- 黃士洲,跨境電商、常設機構實例與稅務業務國際化展望。
- 楊岳平,虛擬通貨交易所監理的思想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