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令字號】財政部107.11.21台財稅字第10704591360號令
【函令內容】
一、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所稱其他飲料品,指酒精成分未超過0.5%且內含固形量總量未達內容量18%,以稀釋或不加稀釋後供人飲用之下列產品:
(一) 以植物為主要成分製成之植物性飲料。
(二) 添加二氧化碳氣體之碳酸飲料。
(三) 具可調解人體電解質功能之運動飲料。
(四) 具有保健概念之機能性飲料。但產品標示有使用劑量限制者不包括在內。
(五) 含糖、甜味劑、香料、色素或其他食品添加物之飲用水。
(六) 乳製品成分未超過50%之含乳飲料。
二、廢止本部106年1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0680110號令及本部98年12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804582960號函;修正本部 98年10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804564950號令,刪除第1點規定。
全文刊登於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12期:勞動基準法新制──追求勞動的本質 訂閱優惠
知識庫
- 焦點判決編輯部,釋字第七五四號,焦點判決:公法,2018:1期,2018年1月。
- 阮瓊華,最新公告2018年9月重要法規釋示函令,月旦會計實務研究,10期,2018年10月。
- 阮瓊華,最新公告2018年8月重要法規釋示函令,月旦會計實務研究,9期,2018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