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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最新公告函釋貨物稅法令固形量未達18%之固形物飲料品按其他飲料品計課貨物稅

固形量未達18%之固形物飲料品按其他飲料品計課貨物稅

文章發表: 2019/01/25

【函令字號】財政部107.11.21台財稅字第10704591360號令

【函令內容】

一、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所稱其他飲料品,指酒精成分未超過0.5%且內含固形量總量未達內容量18%,以稀釋或不加稀釋後供人飲用之下列產品:

(一) 以植物為主要成分製成之植物性飲料。

(二) 添加二氧化碳氣體之碳酸飲料。

(三) 具可調解人體電解質功能之運動飲料。

(四) 具有保健概念之機能性飲料。但產品標示有使用劑量限制者不包括在內。

(五) 含糖、甜味劑、香料、色素或其他食品添加物之飲用水。

(六) 乳製品成分未超過50%之含乳飲料。

二、廢止本部106年1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0680110號令及本部98年12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804582960號函;修正本部 98年10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804564950號令,刪除第1點規定。

全文刊登於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12期:勞動基準法新制──追求勞動的本質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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