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令字號】財政部108.01.03台財稅字第10700644330號令
【函令內容】
一、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前六個月內」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為期間之逆算,應準用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項至第4項期間順算規定,以「報廢日或出口日」之前一日為起算日溯及逆算六個月,並以第六個月與起算日相當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該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前一上班日為期間之末日。
二、附「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前六個月內』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之期間逆算釋例」。
全文刊登於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14期:集團企業員工酬勞工具鬆綁 訂閱優惠
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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