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會計財稅網
首頁最新公告函釋土地稅法令原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規定取得之應分配土地,經配偶相互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再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時准減徵40%。

原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規定取得之應分配土地,經配偶相互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再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時准減徵40%。

文章發表: 2019/05/17

【函令字號】財政部107.12.19台財稅字第10700678270號令

【函令內容】

一、原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規定取得之應分配土地,經配偶相互贈與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第1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於再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時,參據同條第2項重劃土地準用第39條第4項減徵規定,准比照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第3款減徵土地增值稅40%。

【函令要析】

按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築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40%。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更新條例取得權利變換土地,嗣後贈與配偶,經稽徵機關核准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第1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配偶復移轉與第三人,因客觀上該次移轉屬更新後第二次移轉,則配偶得否主張適用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第3款,遂生疑義。

二、財政部參酌土地稅法第28條之2修正意旨、財政部93年8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30474853號函意旨,皆認為配偶為生活共同體,故對於配偶間因贈與而移轉之土地再行移轉第三人視為第一次移轉,並考量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第3款立法意旨在於提高更新地區內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參與權利變換意願,爰發布本令釋。

土地稅法移轉減徵土地增值稅之租稅優惠將配偶視為同一主體,土地稅法第28條之2第1項,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93)台財稅字第0930474853號函,區段徵收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該土地經配偶相互贈與或信託登記後,於再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時,應有土地稅法第39條之1第2項但書(平均地權條例第42條之1第2項但書)規定,減徵土地增值稅40%之適用。,財政部(107)台財稅字第10700678270號令,原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規定取得之應分配土地,經配偶相互贈與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第1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於再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時,參據同條第2項重劃土地準用第39條第4項減徵規定,准比照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第3款減徵土地增值稅40%。

 

全文刊登於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17期:是天堂?或是地獄?新創公司的美麗與哀愁  訂閱優惠

 

知識庫

知識庫

影音館

書籍

高點會計專班

審計公報,審計準則公報,台灣VS國際《最新變革》,陳仁易老師,高點高上公職
公職考試,稅法最新修法,不可不知道的《必考重點》,曾繁宇老師,高點高上公職
會計師,審計學,精準解題,陳仁易老師,專技會計師,高點會計專班
會計師,高等會計學,精闢解析,郭庭銨老師,專技會計師,高點會計專班
高普考,112年高普考解題,財政學&經濟學,張政老師,公職考試,高點高上公職

精彩深度文章,盡在月旦會計財稅網

我想深入了解,《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 姓名:
  • 手機:
  • Email:
  • 職業:

    會計師事務所

    記帳業

    公司財會人員

    國考考生

    其他:

  • 雜誌: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請輸入驗證碼: 按一下重取驗證碼 (請區分大小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