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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贈與真能節稅?

文章發表: 2019/02/23

陳揚仁

  •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財政稅務系兼任助理教授

焦點短評

夫妻之間在稅務關係上,「剪不斷,理還亂」,如何妥善運用夫妻相互贈與的方式,在錯綜複雜的稅法規定上,達到節稅的功效,這是值得討論的議題。本文將從夫妻之間贈與「財產」以及「土地」,探討是否真的能節省「遺產贈與稅」以及「土地增值稅」。

在贈與財產方面,夫妻之間贈與財產免課贈與稅,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一項規定,若這個贈與行為是發生在配偶「死亡前兩年內」,仍然要併回遺產總額課稅。此外,贈與的這份資產,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由於「無償取得」部分將不能列入「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因此可能會造成所要課稅的資產可能不減反增。舉例說明,張先生死亡時遺有資產為8000萬元,若「未在」死亡前兩年贈與資產給「完全無資產」的張太太(假設雙方其他之財產皆為婚後非受贈或繼承取得,且雙方皆無負債), 張太太可行使「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請求扣除金額為4000萬元(雙方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8000萬-0) / 2 = 4000萬),使得張先生僅剩的4000萬元需計遺產課稅。

若在「死亡前兩年」贈與4000萬元資產給「完全無資產」的張太太,在張先生死亡後,張先生資產僅剩4000萬元,但張先生是在死亡前兩年贈與給張太太,因此張先生遺產總額仍為8000萬元,而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1「無償取得」部分是不列入婚後財產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因此張太太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扣除金額為2000萬元((4000萬-0) / 2 = 2000萬),因此張先生則有6000萬元(8000萬-2000萬=6000萬)需計遺產課稅,所要課稅的資產反而增加。

在贈與土地方面,夫妻之間相互贈與的土地,根據《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此法規所規定的「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不是「土地增值稅免稅」,所謂不課徵只是在土地移轉時「暫時」不課稅,未來如果將土地移轉給第三人,則以土地贈與前的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的現值為基準,來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稅基為每年調整一次的土地公告現值,近年來土地公告現值有逐年調漲的趨勢,再加上其稅率是依漲價倍數決定其累進稅率,因此在未來移轉給第三人時,所計算出來的「漲價倍數」及「適用稅率」可能會更高,整體來說夫妻選擇「暫時不課徵」未必較節稅。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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