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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成為我國第一個金融資訊交換國的稅務效應

文章發表: 2019/02/18

封昌宏

  • 國立成功大學法學博士
  •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系兼任助理教授

財政部在2018年12月3日表示,台灣日本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日本台灣交流協會就執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CRS)及國別報告(Country-by-Country Reports)自動交換程序達成共識,簽署主管機關協定(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CAA),為我國首波簽約國,未來將嚴守資訊安全及保密。財政部指出,將依據上述共識提供日本並自日本取得2019年及以後年度金融帳戶資訊(CRS),以及跨國企業集團最終母公司會計年度始於2017年1月1日及以後年度之國別報告(Country-by-Country Reports)。

列入交換範疇的「金融帳戶」是指由金融機構所管理的存款帳戶、有價證券(股票、債券)帳戶及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契約,未來都會在申報範圍內。在我國與日本進行金融帳戶交換後,我國稅捐稽徵機關就可取得我國稅務居民在日本的金融帳戶資訊

我國的遺產及贈與稅是採屬人主義1,只要是我國的稅務居民2,不論是否在我國境內的財產都要課遺產及贈與稅。我國的個人綜合所得稅雖然採屬地主義,但在2010年以後海外所得也要納入個人基本稅額課稅3。但在金融資訊交換前,很難掌握我國稅務居民在海外的財產或所得,但在資訊交換之後,我國稅務居民在簽約國的金融資帳戶就會被交換回我國,成為稅捐稽徵機關的課稅資料。

我國與日本的關係極為密切,很多我國的稅務居民的親友在日本求學、就業、甚至與日本人民結婚定居日本。因此,很可能有許多我國稅務居民在日本有財產或所得。在我國與日本簽定資訊交換協定前,較難掌握到這些資訊,因此,不論是遺產稅、贈與稅或個人海外所得,都漏掉很大的稅源,當實施資訊交換後,我國稅務居民在日本的金融帳戶資訊被交換回我國後,稅捐稽徵機關就掌握了這部分的資訊。因此,未來個人在日本的海外所得,每年度超過新臺幣100萬元時,應列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以免有應納的基本稅額未申報,被查獲遭補稅及處罰。在申報日本海外所得時,若該筆所得在日本已繳納稅款,在申報日本海外所得時,若該筆所得在日本已繳納稅款,可自應納之基本稅額中扣抵,惟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該筆所得計算增加之基本稅額4

註釋

  1.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第1項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返回內文
  2.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3項規定:「本法稱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係指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有左列情形之一︰一、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三百六十五天者。但受中華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者,不在此限。」 返回內文
  3.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下列各款金額後之合計數:一、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但一申報戶全年之本款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免予計入。二、本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三、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四、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五、(刪除)六、本條例施行後法律新增之減免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額或扣除額,經財政部公告者。」 返回內文
  4. 所得基本稅額第13條第1項及第2項:「個人之基本稅額,為依第十二條及前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扣除新臺幣六百萬元後(現已按物價指數調整為六百七十萬元),按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金額。但有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所得者,其已依所得來源地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扣抵之(第1項)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該項所得,而依前段規定計算增加之基本稅額。(第2項)前項扣抵,應提出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第3項)」 返回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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