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最熱門的財經議題,非台商資金回流莫屬了,因為在國際反避稅、洗錢防制及國際稅務資訊交換等,一連串國際間金融稅務資訊透明化的措施推動後,台商將資金留在境外,已不是最佳的選擇,許多台商想將二、三十年前甚至更久,就到境外投資的資金匯回台灣。
在資金匯回台灣時,必須面對是否要課稅的問題,若屬會計制度健全財務資訊透明的公開發行公司,較容易區分匯回的資金是屬投資收益,還是投資的本金,爭議問題較少。但若屬個人或會計制度相對不健全的中小企業,其匯回的資金究屬投資收益還是投資的本金,在認定上就發生爭議。
台灣地區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採屬人兼屬地主義,依台灣地區法律設立之營利事業,境外所得也應繳納台灣地區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但稅捐稽徵法對於稅捐的核課,定有核課期間,最長的核課期間只有七年,營利事業境外的所得,若屬七年以前所產生的所得,縱使被主管稅稽徵機關查獲,也不能再核課。在營利事業將境外資金匯回台灣時,首先要區分匯回的資金是本金還是所得,若確定屬於所得,還要區分是在什麼時間發生的所得,是否已逾核課的期間。但從境外匯回台灣的資金,若未曾入營利事業的帳,基本上是無法區分是本金還是投資收益,因為投資收益和本金都是資金,且匯回的資金很可能僅是境外資金的一部分,如何區分是本金還是投資收益。再者因時間久遠營利事業根本無法舉證,匯回資金的本金,更不用說去區分所得的類別和產生的年度了。
例如甲公司在二十年於英屬維京群島設立一家紙上公司A,在新加坡開立A公司的帳戶,並匯出5,000萬元至A公司的帳戶,由A公司投資大陸地區的公司,當大陸的區的公司有盈餘時,陸續將資金匯付至A公司,到2018年底A公司的帳戶有1億元的資金,在2019年時A公司準備將其中的5,000萬元匯回,要如何認定匯回的資金是屬於投資的本金還是投資的本金?依目前稅法規定,投資收益是以匯回的年度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故不會有逾核課期間的問題,若認定屬所得全數認列為2019年的所得課稅,若認定屬本金則不課稅。當甲公司舉證匯出5,000萬元的本金,主張現在匯回的5,000萬是本金,若稅捐稽徵機關採認了不課稅,那稅捐稽徵機關必須要將該匯回的資金註記列管,未來甲公司再匯回資金時不能再主張是匯回本金了,應全數認列為投資收益,若資金匯回的筆數很多且不規則,時間拖的很長,稅捐真的能這樣控管嗎?會不會產生更多的認定爭議?產生更多的稅務風險。
依本文的見解,匯回的資金是無法區分是本金還是投資的收益,若採取較為簡單的方式,應在匯回時採「公式型所得」,認定匯回的資金某一定的比例屬投資收益,其餘的部分屬本金。例如,一律認定匯回的資金50%屬投資的收益,50%屬本金,則上述案例甲公司匯回5,000萬元中2,500萬元屬所得,其餘的2,500萬元屬本金,2,500萬元的投資收益按20%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500萬元,以匯回資金5,000萬元來說,僅繳納10%的稅負。
至於要認定多少的比例屬投資收益,那就要視政策來決定了,若認定10%的稅負太高,可認定匯回的資金僅40%屬投資收益,上述案例中甲公司匯回5,000萬元2,000萬元屬投資收益,3,000萬元屬本金,投資收益按20%課營利事業所得400萬元,以匯回資金5,000萬元來說,僅繳納8%的稅負。
知識庫
- 胡仕賢,跨境電商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規定,月旦會計實務研究,7期,2018年7月。
- 徐丞毅,漫談台商透過技術服務費調撥中國大陸資金之涉稅影響,月旦會計實務研究,7期,2018年7月。
- 洪國仁,兩岸間雙重居住者個人之所得稅問題解析,月旦會計實務研究,0期,2017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