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會計財稅網
首頁時事直擊稅法跨境電商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規定

跨境電商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規定

文章發表: 2019/01/28

胡仕賢

  • 財政部賦稅署所得稅組營利事業所得稅一科科長

數位經濟產業蓬勃發展,網路跨境交易電子勞務或數位商品已成為全球潮流趨勢,其交易方式無實體化且具隱密性,衍生來源所得認定爭議及如何掌握交易資料等問題,除造成所得稅稅基流失,對境內從事相同電子勞務或數位商品銷售之業者而言,形成租稅負擔不公平,進而影響我國電商業者競爭力,不利我國電子商務產業發展。為營造公平競爭之網路交易租稅環境,參考國際數位經濟稅制發展趨勢,財政部107年1月2日發布解釋明確規範我國對網路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交易所得課稅規定,供徵納雙方遵循。

壹、課稅規定及問題

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係採屬人兼屬地主義,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下稱我國)境外之營業事業(下稱外國營利事業),應就我國來源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同法第8條第9款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盈餘,為我國來源所得。為規範營利事業利用網路從事交易活動課徵所得稅方式,財政部94年5月5日台財稅字第09404532300號令訂定「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明定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提供線上交易平台協助承租人或會員從事交易活動收取之報酬,及傳輸下載儲存至我國境內買受人電腦設備使用或以線上提供視訊瀏覽、音頻廣播、互動式溝通、遊戲等數位型態服務所收取之報酬,均屬我國來源所得,應課徵所得稅,惟該規範未明定該等所得性質,衍生來源所得類別及所得計算疑義。

財政部2009年9月3日訂定「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下稱來源所得認定原則)明定各類我國來源所得認定標準,該原則第10點第2項(現為第3項)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從事屬本業項目之營業行為所獲取之營業利潤,其營業行為同時在我國境內及境外進行者,如能提供明確劃分境內及境外提供服務之相對貢獻程度之證明文件,得由稽徵機關核實計算及認定應歸屬於我國境內之營業利潤;第15點第2項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因取得我國來源所得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收入總額扣繳之稅款,得提示相關帳簿文據,申請核實減除該收入相關成本、費用,重行計算所得額後退還溢扣稅款,進一步提供外國營利事業合理計算所得額之規範。

實務上,外國營利事業基於成本效益或商業秘密考量,多不願提供帳簿文據核實減除成本、費用或提供劃分貢獻程度之證明文件,其獲取所得之扣繳稅款多約定由我國買受人負擔及衍生實務爭議,倘能進一步明定銷售電子勞務之所得類別,並簡化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及劃分利潤貢獻程度之程序,將有效減少依循成本及提高依法納稅意願,有助於衡平國內電商競爭力及維護租稅公平,達到擴大稅基目的。......(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月旦知識庫

全文刊登於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7期:跨境電商課稅制度——數位經濟時代之公平競爭機制

 

知識庫

影音館

書籍

高點會計專班

審計公報,審計準則公報,台灣VS國際《最新變革》,陳仁易老師,高點高上公職
公職考試,稅法最新修法,不可不知道的《必考重點》,曾繁宇老師,高點高上公職
會計師,審計學,精準解題,陳仁易老師,專技會計師,高點會計專班
會計師,高等會計學,精闢解析,郭庭銨老師,專技會計師,高點會計專班
高普考,112年高普考解題,財政學&經濟學,張政老師,公職考試,高點高上公職

精彩深度文章,盡在月旦會計財稅網

我想深入了解,《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 姓名:
  • 手機:
  • Email:
  • 職業:

    會計師事務所

    記帳業

    公司財會人員

    國考考生

    其他:

  • 雜誌: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請輸入驗證碼: 按一下重取驗證碼 (請區分大小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