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令字號】台財稅字第10804666690號令函釋
函令內容
一、專科以上學校(下稱學校)係教育部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核定設立之教育及學術研究機構,其辦理產學合作(指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規定辦理合作事項,或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規定執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下同)取得收入之營業稅課徵,應按「專科以上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收取之各項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 條規定徵免營業稅規定」(如附件)辦理。
二、學校辦理產學合作取得之收入,依前點規定應課徵營業稅者,以簽約日於 109 年 7 月 1 日(含)以後之案件適用。
三、本令發布日前,學校辦理產學合作取得之收入,已依本部 108 年 1 月 8 日台財稅字第10700704180 號令規定報繳營業稅,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得適用本令規定,其有溢繳稅款者,准予退還。
四、修正本部 108 年 1 月 8 日台財稅字第 10700704180 號令,刪除第一點規定。
函令要析
先前,財政部發布108 年 1 月 8 日台財稅字第 10700704180 號令,規定在產學合作中,只有符合產學合作目的的「專題研究、檢測檢驗、技術服務取得之收入」可以免徵營業稅。當時主要是針對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的「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然而產學合作中,許多的勞務或產出,並非教育或文化勞務,而係有部分營運性質者。財政部108年令對於大學的產學合作收入課徵營業稅,並不是要徵收這裡微薄的稅收,主要的理由可能更是為了解決學校與產業間不公平競爭的問題,畢竟來自學校產學營運的產品同樣會進入市場,若單獨免徵,就會有不正競爭的問題。
但109年的本號函令,重新考量了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學術、科技研究機構提供之研究勞務。」所以對於研發成果歸屬資助機關、合作企業的部分也免徵營業稅。但事實上,即使成果歸屬機關,但收入都是由計畫主持人取得,學校仍屬於類似於利潤中心的單位,產學合作的收入由執行計畫的團隊取得,是否仍可理解為研究機構的研究勞務,則不無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