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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最新公告函釋營業稅法令因應疫情影響,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

因應疫情影響,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

文章發表: 2020/06/23

吳俊志

  • 執業稅務律師

【函令字號】台財稅字第10904556490號令

函令內容

一、為各地區國稅局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本作業原則適用範圍如下:

(一)期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

(二)對象: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日營業稅稅籍狀況為營業中之營業人。

(三)條件:前款規定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就其營業稅溢付稅額依營業稅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退還。依本作業原則退還之營業稅溢付稅額累計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如經查明核定退稅後,其溢付稅額尚有餘額者,應留抵應納營業稅:

1.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特別條例第九條第三項所定下列紓困振興或補償紓困辦法,提供紓困相關措施:(1) 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2) 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3) 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住宿式機構藥商補償紓困辦法。(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5) 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6) 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紓困振興或補償紓困辦法。

2.其他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一百零九年一月起任連續二個月,其平均營業額較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以前六個月或前一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百分之十五)。

三、營業人申請以累積留抵稅額相當之金額作為依營業稅法規定補徵稅額及罰鍰之擔保者,該部分不得申請退還。

四、營業人依本作業原則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應於第二點第一款規定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如附件)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提出。

五、營業人依本作業原則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案件,由所在地國稅局查明辦理,毋須逐案報經財政部核准。

六、各地區國稅局依本作業原則辦理營業人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案件,如有查得申報不實情事,應依營業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函令要析

近期因應疫情影響,產業衝擊甚鉅,與紓困、振興相關的租稅優惠陸續推出,而又由於修法時間較長,難以因應紓困之迫切需求。所以多半在現行法內,以解釋函令之方式為之,例如先前發布的台財稅字第 10904550440 號令宣布第一季虧損列為107年申報未分配盈餘之減項,即是在所得稅法第66 條之9 第2 項第8 款的授權範圍之內。

除了「少繳」,財政部也同時想到,能不能「多退」?其實除了所得稅法外,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也有營業稅溢繳可以退還的規定。

營業稅法第39條規定:「營業人申報之左列溢付稅額,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一、因銷售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二、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三、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其溢付之營業稅。前項以外之溢付稅額,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營業稅。但情形特殊者,得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之。」

由於加值型營業稅的特殊性,營業人實際上要繳納的是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之間的差額,但當進項大於銷項時,就會產生進項稅額扣不完,為了確保日後營業稅的徵收並減少退了之後,下期還要繳回來的稽徵程序,於是規定這些扣不完的進項稅額將作為「留抵稅款」,可以扣抵下期的稅額。然而,在出口業零稅率、購入固定資產不會再出售,以及公司合併轉讓解散,不可能在有下期可以扣抵的情形,則是應該直接退回稅款的。

但如今面臨公司手上現金都不夠,遑論下期可能銷售額大量減少,能扣抵的也不多,財政部於是動用到了營業稅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但書的「情形特殊者,得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之。」而核准的標準是符合紓困辦法的產業以及較同期營業額減少百分之十五的產業,在發放標準上尚稱合理,並未要求會計師簽證,也可以由各區國稅局自行辦理,程序上較為簡潔。

準此以言,這次對於營業稅函令,目的是在現行法允許的範圍內,將原本企業用來留底下期營業稅的留抵稅額退還,除了解繳稅的燃眉之急,也使得企業可以先拿到資金度過難關。然而,退還金額以三十萬為限,對於一般中小企業而言都可能略嫌不足,對於某月數百萬支出的企業而言可能更是杯水車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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