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令字號】財政部1090131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
【函令內容】
一、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其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次月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查獲後始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者,國稅局應就已達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
二、前點營業人經國稅局核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者,應就已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月份,依實際交易資料查定銷售額及應納營業稅額。
三、廢止本部94年11月25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7950號函。
【函令要析】
目前實務上認為,營業稅法第6條中的營業人,必須以「經常性或持續性」為前提。所以如果只是一次性的銷售(例如把家裡的二手書拿去網拍一次賣掉),應當不構成營業人的定義。而就算是構成了營業人,由於每月銷售額較小的營業人,要求其為稅籍登記、開立發票之法令遵循成本可能不符其獲利,所以財政部依據營業稅法第28條第1項制定「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原則上買賣業的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8萬元,而服務業的起徵點則為每月銷售額4萬元。
但這時,就存在了一個難題:什麼是「經常性或持續性」的8萬元銷售?像本文前面提到的把家裡的二手書拿去網拍算不算?或者自己做些手工,在不定期的假日市集拿去銷售算不算?由於每種商品或服務的銷售情形不同,因此就變成了只能藉由個案逐一認定。
舉例言之,中區國稅局即發布新聞稿認定:「個人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並將電能全數銷售給台電,如無其他銷售行為,且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8萬元者,得免辦理稅籍登記並免課徵營業稅,由台電於付款時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予該個人」1也就是用六個月內平均是否達到起徵點,來作為是否要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的標準。
而就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過去也是以六個月內平均銷售額來判斷。(財政部94/11/25台財稅字第09404577950號函參照)。然而,網路銷售的起伏可能不像售電一樣無法由銷售人控制。銷售人藉由分配接單、出貨時間,使得6個月內平均銷售額低於門檻,技術上確實是可行,本次的函示修正或許是為了彌補這種網路銷售的特殊性。然而,對於只有一次性銷售超過8萬元的網路銷售賣家,若以營業人認定,則可能根本不符合經常性、持續性的要求,則可能是本號函釋需要再加以補充說明的。
註釋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個人運用太陽能種電出售,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達8萬元,應辦理營業稅稅籍登記,2020年1月13日。(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3a2e87b8dbb49acae3ab40c4125b92c) 返回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