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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最新公告函釋營業稅法令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申請稅籍登記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申請稅籍登記

文章發表: 2020/03/26

吳俊志

  • 執業稅務律師

【函令字號】財政部1090131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

【函令內容】

一、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其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次月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查獲後始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者,國稅局應就已達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

二、前點營業人經國稅局核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者,應就已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月份,依實際交易資料查定銷售額及應納營業稅額。

三、廢止本部94年11月25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7950號函。

【函令要析】

目前實務上認為,營業稅法第6條中的營業人,必須以「經常性或持續性」為前提。所以如果只是一次性的銷售(例如把家裡的二手書拿去網拍一次賣掉),應當不構成營業人的定義。而就算是構成了營業人,由於每月銷售額較小的營業人,要求其為稅籍登記、開立發票之法令遵循成本可能不符其獲利,所以財政部依據營業稅法第28條第1項制定「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原則上買賣業的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8萬元,而服務業的起徵點則為每月銷售額4萬元。

但這時,就存在了一個難題:什麼是「經常性或持續性」的8萬元銷售?像本文前面提到的把家裡的二手書拿去網拍算不算?或者自己做些手工,在不定期的假日市集拿去銷售算不算?由於每種商品或服務的銷售情形不同,因此就變成了只能藉由個案逐一認定。

舉例言之,中區國稅局即發布新聞稿認定:「個人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並將電能全數銷售給台電,如無其他銷售行為,且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8萬元者,得免辦理稅籍登記並免課徵營業稅,由台電於付款時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予該個人」1也就是用六個月內平均是否達到起徵點,來作為是否要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的標準。

而就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過去也是以六個月內平均銷售額來判斷。(財政部94/11/25台財稅字第09404577950號函參照)。然而,網路銷售的起伏可能不像售電一樣無法由銷售人控制。銷售人藉由分配接單、出貨時間,使得6個月內平均銷售額低於門檻,技術上確實是可行,本次的函示修正或許是為了彌補這種網路銷售的特殊性。然而,對於只有一次性銷售超過8萬元的網路銷售賣家,若以營業人認定,則可能根本不符合經常性、持續性的要求,則可能是本號函釋需要再加以補充說明的。

註釋

  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個人運用太陽能種電出售,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達8萬元,應辦理營業稅稅籍登記,2020年1月13日。(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3a2e87b8dbb49acae3ab40c4125b92c) 返回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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