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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跨境代購課徵營業稅之研究──評台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7號判決

文章發表: 2018/09/21

徐薏筑

  • 律師及格;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財稅法組碩士生

壹、前言

網路世代的興起造成了課稅實務上許多變革。許多人利用網路直播賺錢、跨境代購等等新型態的交易如雨後春筍般冒出,而接踵而來的即是如何為這些交易行為課徵營業稅以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以維護其他具實體店面營業人之租稅公平。本文於此僅就營業稅部分作研究,要探討的是跨境代購如何認定係為「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而能成為我國營業稅的課稅範圍。

貳、案例事實

本件原告為一長期旅居日本之我國國民(自2006年後長期定居在日本)於2013年6月至2014年8月間在日本透過台灣○天平台從事替我國買受人代購網路虛擬商品之服務。被告(財政部)依據查得資料,認原告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於2013年6月至2014年8月間經營網路拍賣業務,銷售額合計新台幣(下同)35,935,702元,經審理違章成立,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796,785元外,另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前段規定,擇一從重,以營業稅法第51條第1 項第1 款為處罰依據, 按所漏稅額1,796,785元處1倍之罰鍰計1,796,785元。原告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經財政部以106年6月28日台財法字第10613925790號訴願決定將原處分(復查決定)關於罰鍰部分撤銷,由被告另為處分外,其餘訴願駁回。原告對於本稅部分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參、本案爭點

本件可能涉及之爭點為「原告是否係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原告係屬於國內營業人抑或國外營業人」,以及「此種代購交易型態之開立發票方式為何」等,因這些爭點的認定將會決定我國是否對原告之代購行為具營業稅之課稅權,若具課稅權,則原告於此是否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亦將因認定其為國內營業人或國外營業人而有不同。最後一併說明此類代購行為應如何開立發票,故茲分別析論如下。......(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月旦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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