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會計財稅網
首頁最新公告函釋貨物稅法令消費者依「貨物稅條例」規定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

消費者依「貨物稅條例」規定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

文章發表: 2020/08/21

吳俊志

  • 執業稅務律師

【函令字號】台財稅字第10804666690號令

函令內容

一、個人、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第12條之5或第12條之6規定之貨物,依上開規定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屬購買該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少,非屬所得性質。

二、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買受人申請退還前點規定減徵之貨物稅稅額,應列為該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其於購買次年度始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者,該退稅款應於申請時列為該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該貨物以費用列帳者,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

三、給付單位依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第12條之5或第12條之6規定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無須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四、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或第12條之6規定車輛新車,並以靠行方式登記為車行所有者,該靠行車依規定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應由車行依第2點規定認列。

五、修正本部105年7月21日台財稅字第10500573890號函,刪除說明三規定。

函令要析

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第12條之5或第12條之6分別是針對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電器產品、客貨車、柴油車的汰舊換新,予以貨物稅減徵的租稅優惠,以鼓勵民眾換成空汙較少、能源效率較佳的產品。

但問題在於,這些「減徵」是否會變成納稅人的所得?事實上,汰舊換新的減徵與退稅,屬於政府補助的性質,非屬應課稅所得。但過往的解釋函令會稱之為「受贈自政府的所得」,屬第四條的免稅所得,本號解釋直接將其定位為成本費用之減少,毋寧是值得稱許的進步。而如果是營利事業換車,特別要注意的是不只是貨物稅少了,購置成本以費用入帳,貨物稅的減徵與退還也應當反映在費用的減項,所以費用也會隨之減少。

延伸閱讀

  1. 節能電器及大型車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措施

高點會計專班

審計公報,審計準則公報,台灣VS國際《最新變革》,陳仁易老師,高點高上公職
公職考試,稅法最新修法,不可不知道的《必考重點》,曾繁宇老師,高點高上公職
會計師,審計學,精準解題,陳仁易老師,專技會計師,高點會計專班
會計師,高等會計學,精闢解析,郭庭銨老師,專技會計師,高點會計專班
高普考,112年高普考解題,財政學&經濟學,張政老師,公職考試,高點高上公職

精彩深度文章,盡在月旦會計財稅網

我想深入了解,《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 姓名:
  • 手機:
  • Email:
  • 職業:

    會計師事務所

    記帳業

    公司財會人員

    國考考生

    其他:

  • 雜誌: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請輸入驗證碼: 按一下重取驗證碼 (請區分大小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