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緣持有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電信公司)3,000股股東李映怡就亞太電信公司於2022年4月15日召開之股東臨時會所通過之「討論事項(一)亞太電信公司擬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公司)合併案」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下稱智商法院)提起決議無效之訴。智商法院於2023年8月17日做出111年度商訴字第13號民事判決,判決前述股東會合併決議無效。後亞太電信公司董事會決議於2023年10月27日召開臨時股東會,決議補正及追認與遠傳合併案原決議之瑕疵包含:一、上晉會計師事務所陳慈堅會計師委任書之增補協議書案;二、上晉會計師事務所陳慈堅會計師針對其2022年2月22日與遠傳合併案換股比例合理性意見書之說明案;三、李和音董事自身利害關係及贊成與遠傳合併案之理由說明案;四、審計委員會對智商法院判決後續處理方案之審議結果報告。過往部分合併收購案件,小股東就收購之價格或收購換股比率有所質疑或爭議時,即使議事程序違反公司法、企業併購法等相關規範,多因為大股東在股東會強勢通過合併案,以致小股東權益無法保障。而智商法院就本案所做出之判決,實為歷來罕見,也為未來企業購併案件的買賣雙方立下應遂行程序之典範。本文擬就智商法院之主要判決、亞太電信公司後股東臨時會補行之決議程序進行研析。
壹、本案研析
一、本案股份轉換之換股比例合理性獨立專家意見書(下稱獨立專家意見書)
(一) 本案判決獨立專家意見書主要瑕疵
1.出具獨立專家意見書會計師委任程序
依照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第6條規定:「Ⅰ.特別委員會進行審議時,應委請獨立專家協助就換股比例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提供意見。Ⅱ.獨立專家係指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且不得與併購交易當事人為關係人,或有利害關係而足以影響獨立性。Ⅲ.獨立專家之委任,應由特別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明確規範公開發行公司併購前之換股比例審議,應委請獨立專家提供意見。故依照企業併購法下之相關案件,專家出具合理性意見書時,委任人應為併購或被併購公司審計委員會,而非併購或被併購公司。
2.臺灣證券交易所就本案獨立專家意見書要求之補充說明
財團法人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制定之評價準則公報第11號「企業之評價」第13條規定:「評價人員執行企業評價時,應採用兩種以上之評價方法。如僅採用單一之評價方法,應有充分理由,並於評價報告中敘明。」另第17條規定:「評價人員執行企業評價時,常用之評價方法包含收益法、市場法與資產法。評價人員應依據評價目的、評價標的之性質與資料蒐集之情況等採用適當之評價方法。」智商法院判決認為,本案獨立專家意見書在計算估算亞太電信公司與遠傳電信公司之換股比例時,採用市場法之市價法、市場法之可類比交易法及資產法中之每股淨值比法計算,但在綜合評估欄稱「每股淨值比法較不具參考價值故予以排除」,而以市價法64%及可類比交易法36%之權重設算換股比例區間,據以作成亞太電信公司普通股1股換發遠傳電信公司發行普通股0.09286~0.09570股屬允當合理之結論。等於逕行採用市場法作為價值結論,而排除每股淨值比法未有較充分之理由論述於評價報告中,有違反前述評價準則公報第11號之規定。
3.獨立專家意見書未於董事會開會前7日交付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審議
本案獨立專家意見報告日為2022年2月22日,顯見該獨立專家意見書未在亞太電信公司2022年2月25日董事會開會前7日提交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審議,而針對臺灣證券交易所於董事會通過本案後,就獨立專家意見書:(1)未考量收購溢價;及(2)市價法64%及可類比交易法36%之權重設算換股比例區間之計算邏輯及依據之補充說明,會計師於2022年3月30日提出補充說明函,足見亞太電信公司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於審議本案時,就獨立專家意見書未有充分時間審閱。
(二) 亞太電信公司之因應
1.獨立專家意見書委任程序及意見書未於董事會開會前7日交付審議疑慮
亞太電信公司於2023年10月27日召開臨時股東會,報告:(1)亞太電信公司於2022年2月25日之審計委員會已實質討論獨立專家意見書內容,且未質疑會計師的獨立專家資格或選任,代表審計委員會已接受會計師的獨立性;(2)亞太電信公司於2022年2月25日之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並未質疑文件提送時間,並無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5條第3項之規定;(3)亞太電信公司審計委員會於2023年9月12日與出具獨立專家意見書之陳慈監會計師簽訂委任書之增補協議,協議書中就智商法院判決有關委任程序之過程,亞太電信公司兩位審計委員對於會計師之聘任、資格及獨立性、合理性意見書之審議情形,具體落入於增補協議文字。
2.有關臺灣證券交易所要求之補充說明
本案會計師就臺灣證券交易所之補充說明,會計師已於2022年3月30日出具補充說明函文,說明參考109~110年度上市(櫃)公司經董事會通過之合併案,就市價法計算之權重介於50%~80%,依據上述區間,會計師經由專業判斷將市價法64%及可類比交易法36%之權重設算換股比例區間。而針對未考量控制權溢價係因會計師原考量108~110年度公開收購及合併案件分析平均介於9.17%~23.03%,惟會計師與亞太電信公司管理階層討論後,主要基於亞太電信公司過往營運不佳,且預計2023年將面臨淨值低於股本二分之一暨電信業激烈競爭等原因,故未將控制權溢價列入本案考量。就上述補充說明,遠傳電信公司已列入2022年股東臨時會議資料......(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或月旦知識庫)
全文刊登於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72期:臺商與全球最低稅負制 訂閱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