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打擊逃漏稅及因應國際反避稅之趨勢,多數亞太地區國家,包含香港、日本、新加坡及中國大陸等已於2017年度開始執行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簡稱CRS),我國亦於2017年6月14日增訂公布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及第46條之1,作為國際間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之法律依據,並於同年11月16日發佈「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簡稱CRS作業辦法)」,其主要內容為規範金融機構需蒐集符合一定要件帳戶持有人之相關資訊並定期向我國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再由我國主管機關(財政部)透過與其他國簽署之主管機關協定(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簡稱CAA),每年定期將該等帳戶相關資訊自動交換與締約他方主管機關。
相較於美國的「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簡稱FATCA條款)僅要求金融機構辨識帳戶持有人的美國人身分指標,CRS作業辦法不止規定金融機構須辨識帳戶持有人之所有稅務居住國資訊,對於申報、豁免及審查之標準亦多較嚴格。 依CRS作業辦法規定,金融機構將於2019年起實行盡職審查,並於同年年底前完成新帳戶及既有個人高資產帳戶審查(2018年12月31日帳戶總餘額逾美金100萬元),2020年年底前完成既有個人較低資產帳戶(2018年12月31日帳戶總餘額未逾美金100萬元)及既有實體帳戶審查(2018年12月31日帳戶總餘額逾美金25萬元),且預計2020年9月,我國與其他國家將會進行首次稅務資訊交換,交換內容包括帳戶持有人之名稱、帳戶餘額、地址及稅籍編號之財務與非財務等相關資訊。
目前我國正積極與日本、加拿大、新加坡、馬來西亞及澳洲等32個租稅協定國洽談簽署主管機關協定,其中新加坡因與我國之經貿關係密切,有望成為首批簽署對象之一。而針對長期在中國發展之台商而言,目前台灣與中國雖因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卡關而無法簽訂協定以進行稅務資訊交換,惟中國仍可透過與其他國家的稅務資訊交換交換而掌握台商在其他國家之境外所得及資產等資訊,尤其,中國已與香港於2018年9月進行首次交換,因此對台商之影響不容小覷。
隨著未來與我國簽署稅務資訊交換的國家增加,對於一些納稅義務人以往利用國際間金融資訊流通不平衡之特性,將所得或財產隱匿於外國金融機構規避稅負之方式,日後被主管機關掌握相關資訊並追稅的可能性將大幅提升,故面對反避稅與全球金融帳戶透明之挑戰下,個人、企業及家族之資產租稅管理、風險控管與傳承等相關規劃,將是即將面對不可忽視之重要議題。
知識庫
- 潘俊男,台灣反避稅條款對企業的衝擊與因應,月旦會計實務研究,3期,2018年3月。
- 蘇裕惠,會計師界面對反洗錢申報新制的機會與挑戰,月旦會計實務研究,0期,2017年11月。
- 徐丞毅,漫談台商透過技術服務費調撥中國大陸資金之涉稅影響,月旦會計實務研究,7期,2018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