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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購買彩券,會不會有被課徵贈與稅的問題?

文章發表: 2018/03/13

張修瑋

  • 國立台中科技大學財政稅務系兼任講師

過年期間有許多民眾為了試試手氣,通常會邀請三五親朋好友一起「集資」購買公益彩券,除了為「公益」盡一點微薄之力外,若是中了大獎,更可增添喜慶氛圍。我們先假設下列的情境發生在你身上:若是你是找三五好友們跟你一起合買彩券的「召集人」,很幸運地,你們所集資購買的彩券「中了頭獎」,獎金高達億元!你們一群人開心得拿著中獎的彩券去台灣銀行領獎,此時,台灣銀行的行員卻告訴你們,中獎的彩券是「認券不認人」喔!若是無法提出「合資證明」,你們只能有一個人代表領受獎金,領獎之前要先依照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20%後,而「分紅」的獎金還有可能還會被課徵「贈與稅」喔!此時你心裡想:「什麼?我找大家一起合資買彩券,中了獎除了先繳20%的稅給政府外,分下去的錢還要再繳一次贈與稅,這樣不是連續扒我兩層皮,政府豈能這樣?」現實生活中,這樣的劇情就活生生的發生在你我面前,只是上面的幸運兒不是你,而是一位嘉義的民眾。

根據經濟日報之報導1。,去年(2017)11月7日開獎的大樂透,頭獎在嘉義市開出。那位幸運兒民眾是與另一位好友合資購買彩券,中了總獎金3.92億元的頭獎後,先繳納20%之分離課稅稅額約7,480萬元後,獎金分給集資人以後竟遭國稅局另課約2,180萬元贈與稅,租稅負擔率高達約25%2,有近四分之一的獎金須收回「充公」,這樣真的合理嗎?大批網友們在網路上一片撻伐,迫使財政部於今年(2018)2月13日發出新聞稿澄清此狀況。

二、財政部澄清:集資購買公益彩券無須事前向國稅局報備!

財政部表示3,買彩券,做公益,添喜慶,中獎與不中獎,同樣帶來喜悅。民眾取得公益彩券中獎獎金,其獎金依所得稅法規定採分離課稅,無須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且其每聯(組、注)獎額超過新臺幣2,000元,始按20%扣繳所得稅款;至於中獎獎金,出資人按出資比例分配中獎獎金,並不涉及贈與稅問題,請民眾放心。因集資購買彩券屬於民眾經常性之經濟活動,故集資行為無須事先向國稅局報備,民眾應自行保存集資購買的佐證資料,以備查考。另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局長表示4,已繳贈與稅的中獎者,若能提出合資證明,可申請更正退稅。

三、甚麼是「集資購買的佐證資料」?

國稅局表示5,已繳贈與稅的中獎者,若能提出合資證明,可申請在五年內都可以提出申請更正退稅。至於何謂集資證明文件,須依據事實認定,無法一一列舉。不過,像是line、email等現代人常用的聯絡方式都可以。

話說回來,雖財政部出面澄清集資購買彩券之課稅爭議,但令人疑惑的是新聞稿所說的「集資購買的佐證資料」?假設上述那位嘉義的兩位幸運兒,私底下約好一起合資購買彩券,而沒有使用任何通訊軟體之紀錄,那是否就會產生贈與稅之課稅問題呢?盼未來立法者能正視這個問題,以免衍生出許多爭議。

註釋

  1. 經濟日報,2018年2月12日報導(瀏覽日期:2018年3月10日)。 返回內文
  2. 租稅負擔率公式:所繳納的稅負/稅基。 返回內文
  3. 財政部賦稅署全球資訊網,2018年2月13日報導(瀏覽日期:2018年3月10日)。 返回內文
  4. 聯合新聞網,2018年2月13日報導(瀏覽日期:2018年3月10日)。 返回內文
  5. 聯合新聞網,2018年2月13日報導(瀏覽日期:2018年3月10日)。 返回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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