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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知道的事──元宇宙最新法規政策發展趨勢

文章發表: 2022/08/08

鄭旭高

  • 萬旭浤資訊科技集團董事長、美國會計師、臺灣會計師、國際公認反洗錢師

近期「元宇宙」(Metaverse)一詞爆紅,不但臉書公司(Facebook)改名為Meta,相關概念股也成為當紅炸子雞。究竟何謂「元宇宙」?產業如何在搭上元宇宙浪潮的同時,也做好因應相關法規政策的準備?

元宇宙的技術基礎包含大家耳熟能詳的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虛擬實境(Virtual Reality, VR)、擴增實境(Augmented Reality, AR)、區塊鏈(Blockchain)等相關資通訊技術。在數位世界中,交易的媒介就是「數位資產」(Digital Assets)。而區塊鏈技術作為構築數位資產的重要技術,於財務報表上該如何認列、表達與揭露,我們在幾間美國上市公司的財報中已見到相關案例,並已於〈數位資產的財會法律問題──以美國上市公司為例〉一文中討論在案。

在處理完財務報表後,究竟數位資產要不要課稅?又會有哪些相關的法規政策問題需要注意?在實務上,許多數位資產的交易平臺也會面臨如國際上的「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FATCA)與「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或國內於2021年7月1日施行的「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等。同時,美國國稅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IRS)也已經要求美國稅務居民進行相關數位資產的申報。本文將針對上述幾個實務上常見的問題進行整理與討論。

壹、「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相關文件繳交了嗎?

國內最新頒布的「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下稱本辦法),可說是目前實際影響元宇宙相關產業的主要法規之一。自本法公告施行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2021年9月30日發布之「金管銀法字第11002729181號令」(下稱本令),提及依據本辦法第17條第1項所定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須提交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之文件。相關聲明分為兩種,一種是首次聲明、另一種是廢止聲明。首次聲明中,於國內設立登記者,於本令生效前已從事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各目活動為業者:應於本令生效後2個月內辦理聲明,亦即2021年11月30日前為之。而在國內設立登記,但於本令生效後擬從事虛擬通貨業務者,應於從事該項業務前辦理聲明。

所應繳納的文件除聲明外,尚包含相關業務章則、業務流程、經第三方出具之制度檢查表與審查意見書。於本令生效後2個月內辦理聲明者,得於2021年7月1日前補附相關未繳文件。另外,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應於停止虛擬通貨業務後1個月內辦理廢止聲明,目前國內亦有數間業者屬之。最後,值得注意的是,金管會雖經行政院指定為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之洗錢防制主管機關,但並不涉及本事業之產業治理、經營管理、消費者保護等事項。

貳、「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有什麼重點?

首先揭示了相關定義,如何謂虛擬通貨?係指運用密碼學及分散式帳本技術或其他類似技術,表彰得以數位方式儲存、交換或移轉之價值,且用於支付或投資目的者。但不包括數位形式之新臺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有價證券及其他依法令發行之金融資產。值得注意的是,以往很多人認為,只有數位資產兌換法定貨幣需要被監管的思維也需改變,因為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各目提及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係指為他人從事下列活動為業者,虛擬通貨與新臺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間之交換、虛擬通貨間之交換、進行虛擬通貨之移轉、保管、管理虛擬通貨或提供相關管理工具參與及提供虛擬通貨發行或銷售之相關金融服務等,均在本辦法管理範圍。

本辦法第3條規定須針對客戶進行身分確認之措施,如不得接受客戶以匿名或使用假名建立或維持業務關係,並於下列情形時,應確認客戶身分。如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時、辦理等值新臺幣3萬元以上之臨時性交易或多筆顯有關聯之臨時性交易合計達等值新臺幣3萬元以上時、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時、對於過去所取得客戶身分資料之真實性或妥適性有所懷疑時等。同時也規定當客戶為自然人時,應至少取得客戶之下列資訊,辨識及驗證客戶身分,包含姓名、官方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出生日期、國籍、戶籍或居住地址等。而當客戶為法人、團體或信託之受託人時,應了解客戶或信託(包括類似信託之法律協議)之業務性質,並至少取得客戶或信託之相關資訊以辨識及驗證客戶身分,如客戶或信託之名稱、法律形式及存在證明、規範及約束客戶或信託之章程或類似之權力文件。在團體客戶若經確認其未訂定章程或類似之權力文件時,則是請客戶提供其中擔任高階管理人員者之姓名、客戶註冊登記之辦公室地址,及其主要之營業處所地址等。其中,相關環節必須穿插FATCA與CRS的要求,以滿足國內與國際間的監理需求。不難發現,在進行了上述的了解你的客戶(Know Your Customer, KYC)後,監理機關就有相對足夠的資訊與管道掌握金流與稅源了......(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財稅實務釋評月旦知識庫

全文刊登於月旦財稅實務釋評,第26期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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