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過去不少投資客會先取得「紅單」後,再加價轉讓從中獲取高額利潤。所謂紅單,即建商在尚未取得建築執照之前先預售房屋,對有意願購屋者收取部分訂金(通常為新台幣10萬元),開立「購屋買賣預約(訂購)單」。通常預約單的顏色都是紅色,因此又被稱為「紅單」,做為購屋者支付訂金的付款證明。而紅單的課稅方式,由於預售屋紅單交易僅僅是對房地所有權的請求,沒有房屋標的,因此屬於「財產交易所得」,以售價減除取得價格及成本,剩下的所得額併入綜合所得稅課徵,其適用稅率為5%至40%。
政府為了能全面防堵投資客利用預售屋炒作並哄抬房價,內政部修法從2021年7月1日起禁止預售屋紅單交易,而在近來政府宣誓打炒房之後,內政部發動五波預售屋聯合稽查行動,發現仍有轉售預售屋紅單的情形,被查獲除了罰款之外,所賺取的不法所得仍要課稅,因此出現合法的「預售屋合約」交易與非法的「紅單交易」之課稅方式有所不同的狀況。
財政部在5月26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1104501470號令,核釋預售屋買受人(個人及營利事業)於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前,支付定金或類似名目之金額,取得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3第5項所定之書面契據,即購屋預約單(紅單),係為基於預售屋買賣關係而成立之契約行為,自2021年7月1日起轉售紅單與第三人者,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2項規定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應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符合租稅公平之外,亦有效落實房地合一稅2.0抑制短期投機炒作之立法意旨。亦即,預售屋紅單交易正式納入房地合一稅,並且還溯及既往從2021年7月1日起的預售屋紅單交易皆納入課稅。
此外,預售屋買受人(個人及營利事業)若在2021年7月1日以後,至此函令發布日前(2022年5月26日)有轉售紅單,並在2022年6月30日之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完成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只須加計利息,但可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2項、第3項、第11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免予處罰。另預售屋買受人因違反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3第6項規定轉售紅單,經主管機關依規定科處的罰鍰,在計算交易所得時,不得將該罰鍰從課稅所得額中扣除。
過去幾年房地產市場處於繁榮甚至是過熱的狀況,是否會因近來政府及央行陸續的打炒房政策,使房地產市場走向和緩、回歸理性,後續相當值得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