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短評】
個人買賣自住房屋、土地,已於該自住房地辦戶籍登記並居住,且出售的「前1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無論「先購後售」或是「先售後購」,只要出售舊房地與重新購買新房地的時間(已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差距在「2年以內」,均可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抵)稅優惠」,但該重購的新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應供「自住使用」,並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亦即要重購退稅要「3不1要」:5年內要自住、不能買賣、不能營業、不能出租。值得注意的是,辦理重購退稅之後,買進的新屋要被綁住5年不能出售、出租或作其他任何營業使用之外,甚至連遷戶籍或夫妻之間贈與都不行,一旦被查出,就會被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財政部於6月9日核釋個人自住房地之重購退稅,經核准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1項或第2項規定退還或扣抵稅額,於重購之後5年內,若因下列原因之一:
1. 未成年子女就讀或擬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之入學條件。
2. 本人或配偶因公務派駐國外。
3. 原所有權人死亡。
導致戶籍遷出或未設戶籍於該重購房屋者,經查明該房屋實際上仍作自住使用,確定並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情事,得認屬未改作其他用途,免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
個人適用房地合一重購退稅優惠,原本必須要有個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持續設籍做自住用途,但考慮個人因派駐海外、死亡或未成年子女因學區遷移等三種戶籍變動情況,適度放寬規定亦適用自住優惠。但有關房地合一稅的自住減免優惠,亦即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自住且設籍達六年以上,在出售該房地時,享有課稅所得400萬元免稅額,超出免稅額部分適用優惠稅率10%,因財政部賦稅署表示本次因考量無類似案件、未併同處理,並未放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