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的加密貨幣市價如同火箭般一飛沖天,2018年又如同自由落體般跌落,如此戲劇化地價格變動,看似如同歷史重演般的另一場投資泡沫化過程,其實已經悄然地影響我們所熟悉的經濟交易模式,所衍生的稅務疑義,經財政部多方研議後,對加密貨幣產生之相關交易模式,提出相應的課稅原則。
針對「虛擬通貨交易平台課稅問題」,立法委員許○仁於2018年11月13日邀請財政部賦稅署、學者專家與虛擬通貨交易平台業者進行座談,會中財政部賦稅署對虛擬通貨之性質及租稅課徵提出明確說明:
壹、 性質:非貨幣之數位虛擬商品
財政部經徵詢相關主管機關,中央銀行(下稱央行)依其權則,認定比特幣等虛擬通貨非其發行之貨幣,不具法償效力,係屬數位虛擬商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亦規定銀行等金融機構及銀行自動化服務設備(ATM),不得收受、兌換虛擬通貨或提供相關服務。據此,虛擬通貨之買賣交易,或接受虛擬通貨作為買賣商品之支付對價,性質上屬數位虛擬商品之買賣或以物易物之交易行為。
貳、 租稅課徵原則
財政部參酌前述相關主管機關意見及現行國際做法,依據營業人之營業性質,分為虛擬通貨交易平台營業人與一般營業人,分別就營業稅與所得稅之課稅原則說明如下:
一、營業稅
若屬虛擬通貨交易平台營業人,買賣雙方於平台交易虛擬通貨所收取之服務費,屬於銷售勞務取得之代價,其行為發生在境內者,取得之服務費應課徵營業稅。
若屬一般營業人之虛擬通貨交易,倘虛擬通貨屬數位虛擬商品,在境內銷售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倘虛擬通貨屬支付工具,則兌換虛擬通貨取得之代價,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二、所得稅
若屬虛擬通貨交易平台營業人,其平台服務之手續費收入為年度營業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淨額為課稅所得,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若為一般營業人,不論是採礦者或持有人,屬營利事業者,以其交易虛擬通貨取得之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淨額為課稅所得,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屬自然人者,非經常性買賣 虛擬通貨之所得為其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或月旦知識庫)
全文刊登於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15期:人工智慧時代來臨──AI應用大爆發 訂閱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