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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號「保險合約」釋例研討──保險取得現金流量

文章發表: 2019/07/12

江景清

  •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會計處資深協理
  • 法國Grenoble Ecole de Management企業管理博士(DBA)

壹、前言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號「保險合約」(以下簡稱IFRS 17)業於2017年5月18日發布,而因實施之複雜性,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已於2018年11月14日投票,預計會將生效日延至2022年,台灣實施日目前預估可能為2024年,但基於比較報表之要求,2023年1月1日需做好轉換準備。延續2018年12月號「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號『保險合約』釋例研討──要素法下保險收入之認列」,本文繼續依會計人之觀點,提出IFRS 17規範下預期之會計處理釋例,供業界參考。本次主要介紹之觀念為保險取得現金流量

貳、保險取得現金流量

依據IFRS 17,企業於衡量保險合約負債並評估保單於一連串在不同時點之現金流入與流出企業之現金流量時,所需考慮的現金流量是有包含保險取得現金流量/成本(insurance acquisition cash flows,簡稱IACF)。此類取得成本不一定僅限於支付給企業以外的個體所產生之成本,亦可包含內部成本,例如,保險公司內部通路(業務人員)的酬佣成本。於要素法下,IFRS 17要求將保險合約之取得成本於衡量保險合約之負債時一併考慮,等同係將一次性支出之金額透過保險合約期間逐期透過合約服務邊際(Contractual Service Margin, CSM)分攤表達,而無須於發生之會計期間一次性認列 。此對台灣之保險會計實務現行對於此類費用之處理,屬根本性之改變。因目前保險會計上,對於例如銷售保單之佣金費用,均採發生時即全額認列之概念,並無遞延之處理。

直接可歸屬保險合約之取得成本,無須嚴苛到需要能直接歸屬到保險合約層級(亦即無須歸屬到每張保單),而僅需要合理可直接歸屬到組合(portfolio)層級。

那麼,有哪些支出是可以算是直接可歸屬保險合約之取得成本,無須一次性認列為費用的呢?IFRS 17僅提及此類成本包含保單銷售成本、核保成本以及開始一保險合約群組且可直接歸屬該群組所屬之保險合約組合之成本。至於有哪些具體的支出可列,則未有明確的定義清單,筆者認為至少目前實務上所定義在計算新契約費用率的新契約費用及業務人員之佣金均會是在定義之內。此外,並無限制要求可以計入保險合約負債現金流量考慮之成本,必須僅限於與最終有成功發出保單之成本才得以計入,因此只要屬於可合理直接歸屬之取得成本均可全數計入,無須於成功或不成功發行保單之件數進行分攤 。另需注意的是,雖然IFRS 17對何謂直接可歸屬保險合約之取得成本未有明確的定義,B66段倒是有特別提到,如教育訓練費用及產品開發的成本應不屬於直接可歸屬保險合約之取得成本,應於成本發生時直接認列為費用。總之,由於IFRS 17允許部分與保單有關之現金流量可於衡量保險合約負債中考慮,因此預期未來接軌IFRS 17後,企業之費用分析將較現行做法更加細緻化,以有效辨識IACF。

於帳務處理方面,IFRS 17之B121段認為保險合約的對價包含IACF,故企業於提供保險服務並認列保險收入時,金額應涵蓋IACF之要素。B125段則規定,企業應藉由將與回收保險取得現金流量,以有系統之方式(以時間經過為基礎)分攤至每一報導期間,以決定與該等現金流量有關之保險收入。企業並應將相同之金額認列為保險服務費用。為使讀者易於理解以上之會計處理,以下以釋例說明上述規範。......(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月旦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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