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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網紅收入課徵營業稅多種樣態之解析

文章發表: 2026/02/23

張曉芬

  • 會計及稅法教育工作者

根據「iKala 2024臺灣網紅行銷趨勢報告」,臺灣網紅行銷市場規模已突破60億元,比2023年成長近19%;同時,YouTube在臺灣的滲透率超過80%,使用人數達1,840萬,相當於全人口的79.4%。

有鑑於此,財政部於2025年9月10日正式發布網紅稅最新規範「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下稱網紅作業規範),並自即日生效。網紅及平台作業規範型態擴及境內及境外,範圍包括:境內、境外平台,及境內、境外網紅,交織出多種組合情境,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之課稅規定及租稅管轄權範圍,各有不同課稅判斷及規範,本文將對此詳細分類並彙整表格說明之。

壹、營業稅觀念

一、課稅主體

個人經常性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台及線上媒體,下稱平台)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該個人以下簡稱網紅)之營業稅課徵規定。包括:

(一) 境內平台,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平台。

(二) 境內網紅,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符合下列規定之一的網紅:

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

2.所使用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之安裝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3.所使用行動裝置連結之手機號碼,其國碼為中華民國代碼(886)。

4.依有關之資訊可判斷為中華民國境內之自然人,例如帳單地址、支付之銀行帳戶資訊、使用設備或裝置之網路位址(IP位址)、裝置之用戶識別碼(SIM卡)。

相反的,上述規定境內以外之平台、網紅,即為境外平台、境外網紅。

二、課稅客體

網紅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屬於「銷售勞務」之行為,而營業稅之租稅管轄權為「屬地主義」,因此,須符合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之認定條件。營業稅法第4條第2項第1款有明確定義:「銷售之勞務係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使用者」。

網紅於境內銷售勞務產生之收入,包括:(一)廣告分潤,如:YouTube AdSense、Facebook廣告;(二)會員訂閱收入,包括:YouTube、Twitch訂閱、Patreon贊助;(三)Donate或虛擬禮物;(四)品牌合作、業配、社群發文、廣告合作、直播帶貨;(五)周邊商品銷售、線上課程、電子書等。依此,所謂「網紅稅」並不是政府額外發明的新稅種,而是將營業稅法的範圍延伸。

三、稅籍登記

網紅、YouTuber、直播主、Podcaster、IG創作者等,其銷售額若達到一定條件,就必須辦理稅籍登記,採查定課稅或開立統一發票方式繳納營業稅。以下分三個層次探討。

首先,網紅是否應辦理稅籍登記?境內網紅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應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一)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二)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起徵點係指,當月貨物銷售額達10萬元;勞務銷售額達5萬元。

再者,辦理稅籍登記之後,網紅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若每月銷售額超過起徵點、未達20萬元,則適用小規模營業人之查定課稅,由稽徵機關依規定查定每月銷售額,每3個月核發稅單,以稅率1%計算營業稅額,網紅收到稅單於繳納期間內完納即可。若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則須需使用統一發票,每2個月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繳納。

最後,網紅透過於各大平台發表創作,例如:Youtube、IG、臉書、抖音等,依據營業稅法第2條之1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數位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因此,若為境外平台其透過網路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該境外平台應自行或委託境內代理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若境外平台銷售勞務予境內營業人,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5%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財稅實務釋評月旦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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