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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財報不實與會計師之刑事責任

文章發表: 2022/05/04

編輯部

壹、前 言

近期國內上市(櫃)KY公司接續發生掏空公司資產或財報不實之案件,甚至有個案之審理法院對會計師本人及其所屬之會計師事務所裁准鉅額之假扣押執行,因而會計師專業形象及獨立性受到相當大的質疑。涉案之會計師除了可能遭受主管機關裁處警告、停止其2年以內辦理簽證或撤銷簽證之核准等處分,還可能接續面臨投資人向會計師進行民事求償之處境;甚至會計師如被認定為財報不實案共犯時,其主觀上具備「故意」致生投資人損害之情形者,伴隨而來乃刑事責任之法律風險。本文透過實務案例之分析,探討審計失敗與會計師受懲戒之程度,及會計師所可能面臨之刑事責任。

貳、實務案例

會計師究竟是否主觀上有明知或可得而知為不實財報卻仍簽證之意圖,應當是成罪與否之關鍵。以下茲選定三則重要案例加以探討:

一、力霸案

力霸案於一審時,法院認定簽證會計師共同隱匿債權銀行紓困會議之決議、未適當評估投資亞太固網價值減損情形、配合隱實質控制關係人、未適當查明長期股權投資處分損益之合理性,復未妥適評估未收回價款之回收可行性等情事,並認定會計師既明知其等所協助繕打及查核之財務報表有上開虛偽、隱匿之錯誤情事,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係犯刑法第216、215條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連續犯,及違反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20條第2項,依同法第179條、第171條第1項第1款處罰之罪。基此,其中一位簽證會計師被判定因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及共同發行人申報暨公告虛偽內容之財務報告等二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另一位簽證會計師被判定因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及共同發行人申報暨公告虛偽內容之財務報告等二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個月,緩刑4年。

該案於二審時,法院則依證交法第174條第2項第2款之規定,作為判決認定之基礎,理由如下:(一)簽證會計師於查核「重大交易所生之下列各年度列示科目餘額時,在備抵呆帳、資產評價、債權保全、函證、實地盤點及關係人交易等查核程序上重大違反『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等相關規定」,會計師違背職務於查核文書之業務上登載不實,致生損害於亞太固網及全體股東之權益;(二)「查核力霸、嘉食化公司2006年半年報,關於『其他重大期後事項』附註內容未充分揭露及該兩家公司帳載投資亞太固網及其他應收票據等科目評價不實之行為,係犯證交法第174條第2項第2款後段之罪」。另外,二審法院特別指明按審計準則公報第33號「財務報表查核報告」第10條規定:「查核報告應敘明財務報表之編製係受查者管理階層之責任,而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查核該等財務報表並根據查核結果對財務報表表示意見」,該規定明文將財務報表之編製與查核責任予以區隔,若無直接證據證明受託查核會計師有與受查者管理階層共謀財務報表舞弊,則受託查核會計師僅應對其根據查核結果對財務報表所表示之意見負責;原審逕以會計師係以同一行為併犯證交法第174條第2項第2款及同法第179條、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為想像競合犯,顯有違誤,就此部分二審法院予以撤銷改判。該案簽證會計師因對於內容存有重大虛偽不實之公司財務報告,未依有關法規規定、一般公認會準則查核,致未予敘明,二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各減為有期徒刑7個月。會計師未上訴而此案確定。除此之外,二位會計師也因而分別受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決議予以停止執行業務1年及2個月之處分。

二、實密案

2002年11月間,實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實密公司)爆發近2億元掏空案,會計師取得實密公司提供之員工借支明細表,發現實密公司之員工借支科目金額過大,但因員工借支並非資金融通,亦非關係人交易,已列於「其他流動資產」「其他應收款」或「預付款項及其他流動資產」項下,均未列在關係人交易項下,且其認為該借款可回收性大,比例尚未達到一般重大水準,故對該公司之財務報表簽發無保留意見,亦未附註揭露關係人之借貸金額。

然實密案於一審及二審時,法院依實密公司副總經理及財務長證稱:該公司於明細帳上有詳細載明負責人挪用公司款項,並以「員工借支」科目記錄在員工借支帳冊上,且挪用公司資金均未得董事會同意等情,均提供予會計師查核及共同開會討論挪用之情;又當時會計師亦有要求負責人出具切結書表示一定改善,但直到會計師簽證完畢,負責人並未出具切結書;法院因而認定簽證會計師對於負責人挪用公司資金確實知情,遭法院認定為不實簽證,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

該案於三審時,法院採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之鑑定報告及證人所提「重大性」之判斷,指出:「是否構成違法,尚須審酌未揭露之關係人交易是否當期損益及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及會計師是否確實依據審計準則公報第6號『關係人交易之查核』執行關係人查核程序,該部分將涉及個案內容之實質判斷,撤銷發回更審。實密案於更一審時,法院認定就受查公司財務報表有應揭露事項但未揭露,會計師明知而未予指正,並非當然違法,是否違法,必須審酌未揭露之關係人交易是否對當期損益及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即『重大性』,及會計師是否確實依據審計準則公報第6號『關係人交易之查核』執行關係人查核程序為之」。重大性的標準按證交法施行細則第6條之規定判斷,即主管機關認定並未重大影響到財務報表之允當表達,而有重編之必要,乃未命實密公司重編報表,更足作為會計師無不實簽證之佐參,最終為無罪之判決。然而,會計師卻因該案受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撤銷會計師證書之處分,案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撤照處分確定。

三、雅新案

2007年爆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雅新公司)拖延廠商貨款逾億元,證券交易所對雅新公司實地查核,並發現有95年度自結盈餘錯誤、期末應收帳款大增、應付帳款差異懸殊、主要銷貨客戶Protron的銷貨真實性、存貨備抵呆帳提列等五大財務、業務等疑點,散戶投資人多達八萬多人受到損害而無法求償。

雅新案於一審及二審時,法院均認為會計師於查核後「明知」雅新公司於公告之財務報表中違反一般審計準則,將機器設備列於雅新公司固定資產項下,復未於附註揭露事項如實記載機器設備已供本案大陸地區子公司持以辦理驗資,隱瞞實際投資大陸地區之金額,顯有虛偽不實之情,致固定資產項下金額則相對虛增23億元,虛偽不實事項確具重大性;因而認定會計師對公司公告之財務報告有重大虛偽不實情事,未善盡查核責任而出具虛偽不實報告,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減為有期徒刑8月;又共同會計師對公司公告之財務報告有重大虛偽不實情事,未善盡查核責任而出具虛偽不實報告,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減為有期徒刑7個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個月、緩刑4年。該案未上訴三審刑案確定。另會計師因此案違反會計師法事件,受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決議予以停止執行業務2年之處分......(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月旦知識庫

全文刊登於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52期:論贈與稅於顯著不相當代價之稅務問題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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