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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報不實會計師需面臨的懲戒

文章發表: 2021/03/15

陳仁易

  • 高點文教機構老師

近期國內上市櫃KY股財報不實案件接二連三的發生,導致會計師專業遭受莫大的挑戰。常常在媒體報導皆可看到會計師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裁罰罰金或會計師遭停止簽證兩年以內不等之罰則。然而,會計師在執行簽證業務時,到底面臨多少規範?又在面臨這些規範下,會計師如何自保呢?

何謂審計失敗?

審計失敗(audit failure)是指會計師未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而出具錯誤的查核意見之情形。例如:會計師未依審計準則規定直接寄送函證並取具回函,而是透過受查者寄發函證。致使受查者有機會偽造而使會計師誤信回函資訊係屬真實存在而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

會發生審計失敗的原因

由於大部分的審計係為抽查並非全查,抽查可能會產生查核風險,查核風險係指財務報表存有重大不實表達時,查核人員出具不適當的查核報告之風險。

相較下,查核風險及審計失敗皆為查核報告出錯意見,但會造成審計失敗最主要的重點就是會計師未依照一半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程序,故會計師是否有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係為會計師出錯意見時是否會遭受懲戒最主要考量的因素。

懲戒內容

若會計師未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會計師須面對三個層面的責任包含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

1.行政責任-

(1)會計師法:會計師法第61條及62條中會計師對財務報告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申報之簽證發生錯誤或疏漏,情節重大。依嚴重程度處分包含:新台幣十二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以下罰緩、警告、申誡、停止執行業務兩個月以上兩年以下或除名。

(2)除會計師法外,亦有證券交易法第37條會計師辦理財務簽證業務發生錯誤或疏漏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之輕重,對會計師提出警告、停止其二年以內辦理證券交易法之簽證業務或撤銷簽證業務之核准。

2.民事責任-證券交易法20-1條:會計師辦理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之簽證,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致投資人發生損害,應就其負責部分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任。

3.刑事責任-證券交易法第174條:會計師對公司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文件或資料有重大虛偽不或錯誤情事,未善盡查核責任而出具虛偽不實報告或意見;或會計師對於內容存有重大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之公司財務報告,未依有關法規規定、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致未予敘明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或併科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如嚴重影響股東權益或損及證券交易市場穩定者,得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由於會計師查核後出具的意見直接的影響到市場上投資人所做的決策,進而會造成投資人發生損害,而會計師如何降低遭遇訴訟的風險,首先需要提升會計師專業面,具體可提升審計品質繼續加強審計研究,以找出更有效的審計方法;並且制裁不當的執業成員,會計師公會等團體除制定規定保障會員權益外,亦有約束成人之責任。若會計師有不當或玷辱之行為發生,會計師公會應予以懲處。如此即可以減少會計師訴訟風險,讓會計師收取公費之餘,亦可以保障自己不會發生簽證錯誤的查核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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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會計師審計風險──財報不實之交易因果及損害因果關係
  2. 論會計師事務所對財報簽證不實之連帶賠償責任──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金上字第14號民事判決評析
  3. 會計師行政懲戒與民事過失之牽連關係──兼論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於法律上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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