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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借名登記返還之稅務問題解析

文章發表: 2023/05/24

洪紹剴

  • 識河國際財務顧問有限公司總經理

【案 例】

王五出於某些原因,於2011年將購入的A不動產登記於趙四名下。15年後,王五要求趙四返還A不動產,趙四也同意,此時需繳納的稅負為何?若借名登記期間,趙四身故,又會產生何種稅負問題?若當初是以信託的方式取代借名登記,稅負是否有所不同?

壹、借名登記的定義

所謂「借名登記」,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的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第76號、99年度台上第1662號、105年度台上第2384號民事判決參照)。過去有學說認為,借名登記係屬脫法行為,因契約目的或內容違反強制禁止及公序良俗之規定而無效,但查詢近年法院判決,法院實務見解多肯認借名登記之效力,有關不動產借名登記的裁判書數量,明顯逐年增加,亦可知借名登記事件在現今社會的普遍性。

貳、借名登記的原因


借名登記常見的原因如下:

一、 財產取得資格限制

如早期必須是自耕農身分才能登記持有農地(現已開放自然人皆可登記持有農地),所以過去非自耕農身分者欲購買農地或繼承農地就必須透過借名登記;或是非原住民身分者想取得原住民保留地,也必須採「借人頭」的方式。

二、 規避債務問題

例如某甲因有債務,擔心財產被債權人強制執行,於是找信任的家人或親友當「人頭」,將名下財產登記在家人或親友名下,但此種類型之借名登記契約,因涉及侵害債權人的債權,依實務見解多會認為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三、 節稅考量或規避稅負

如將不動產登記於配偶名下,出售時可使用配偶之一生一次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或為降低地價稅房屋稅而將不動產分散於不同人登記持有。

四、 隱名合夥出資

如甲、乙、丙、丁4人合夥投資不動產,但卻便宜行事只登記在甲的名下,之後出售再把價金分配給乙、丙、丁。

五、 其他分配考量

如原欲贈與全體子女之財產,因其他子女年幼,而先借名登記於長子女名下;或是想照顧特定人、不欲他人知道自己持有財產而選擇借名登記。

參、不動產借名登記如何返還及衍生的稅務問題

不動產借名登記成立後,日後雙方合意返還不動產,由於土地登記原因中並無「借名登記返還」這樣的項目,地政機關無法以此為原因而受理移轉登記,故實務上多半是以買賣或贈與方式進行,少數以繼承或遺贈方式返還借名人或其繼承人。不同移轉登記方式涉及之稅負如下:

一、買 賣

由出名人出售不動產予借名人,將涉及財產交易所得,若借名登記之不動產是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則改為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另外還有土地增值稅、契稅及印花稅,惟契稅及印花稅金額不高。

需注意的是,如果借名登記時間歷時很久,所得稅部分有可能因房屋評定價值降低或房地合一稅率下降而減少,但土地增值稅稅額可能因土地公告現值上升而大幅增加,此時納稅義務人為出名人(賣方),若出名人尚未使用一生一次的土地增值稅自用優惠稅率,在符合要件下可以考慮透過此方式降低土地增值稅稅負;若是一生一次的優惠稅率已經使用,還可以檢視是否符合土地增值稅一生一屋的優惠條件,降低稅負成本。惟所得稅及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皆為賣方(出名人),一般而言出名人不會無償承擔稅負,借名人勢必要提供相對的補償。此外,買賣之金流亦須妥善安排,若無金流,以致稅務機關認定無買賣事實,恐有涉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刑責問題。

二、贈 與

由出名人贈與不動產予借名人,將涉及贈與稅、契稅、印花稅及土地增值稅。需注意的是,如果借名登記時間歷時很久,土地公告現值可能隨時間大幅上升,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的稅額都將因此增加。前述之一生一次土地增值稅自用優惠稅率僅限買賣的情形方能適用,故土地為贈與移轉時無法適用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財稅實務釋評月旦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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