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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電商時事漫談

文章發表: 2019/07/04

施敏

  • 高點教育出版集團 教授 財政學&稅務法規 施敏博士

新聞時事

多名立委昨(20)日在立法院財委會關切騰訊旗下網路影音串流平台WeTV,透過香港公司在台灣上架所引發的稅務議題。財政部長蘇建榮表示,由於它是透過App Store和GooglePlay上架,屬於間接銷售,因此是對App Store和Google Play課稅,「稅基本上已經課到」。

多位立法院財委會質詢WeTV在台落地有沒有辦理稅籍登記,財政部課不課得到稅的問題,並質疑騰訊WeTV來台是否違法,且陸委會都已經說不准了,財政部為何還要輔導業者。

蘇建榮部長表示,如果是屬於跨境電商在網路上對消費者銷售,就會輔導業者辦理稅籍登記;但WeTV屬OTT影音平台業者,是否可以直接銷售,權責在主管機關陸委會和NCC。

針對課稅疑慮,蘇建榮表示,它的金流是透過App Store和Google Play上架,對財政部來說,收款方是這兩家業者,所以就是對他們課稅,稅基本上已經課到。

2019-05-20 23:38經濟日報 記者曹逸雯/台北報導

解析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業者,於境內銷售電子勞務,視其銷售對象究竟係為「境內自然人(個人)」或「境內營業人(業者)」而異,其課稅方式區分兩種情況:

情況一:B2B(外國電商銷售與境內境內營業商家)

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第10條所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其銷售之勞務屬第11條第1項各業之勞務者,勞務買受人應按該項各款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但買受人為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其為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繳納之比例,由財政部定之。」

情況二:B2C(外國電商銷售與境內個人)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營業稅法第2條之1),其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者(48萬元),應自行或委託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為其報稅之代理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營業稅法第28條之1);委託代理人者,應報經代理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

跨境電商業者或其報稅之代理人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營業稅法第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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