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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最新公告函釋所得稅法令勞動合作社承攬勞務取得相關收入課稅說明

勞動合作社承攬勞務取得相關收入課稅說明

文章發表: 2019/04/18

一、勞動合作社與社員有僱傭關係,合作社收取買受人勞務收入100萬元,給付70萬元薪資與社員。

二、勞動合作社與社員無僱傭關係

(一) 勞動合作社合作社收取買受人勞務收入100萬元,扣取勞務收入30萬元(向買受人收取)餘額代收轉付70萬元與社員。

(二)勞動合作社代社員向勞務買受人收取勞務收入100萬元,並於轉付社員時向社員收取行政處理費及管銷費30萬元,以淨額70萬元轉付社員。

勞動合作社,稅負,金額,稅額計算說明,營業稅,0元,向社員收取30,萬元行政處理費及管銷費,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免稅。,營利事業所得稅,6萬元,30萬元*20%=6萬元,假設勞動合作社尚無其他營業相關成本費用,個人社員,稅負,所得額,說明,綜合所得稅,薪資所得100萬元(於扣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萬元後,薪資所得淨額為80萬元),1.勞動合作社轉付個人社員100萬元勞務報酬,屬薪資所得,應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2.個人社員取得100萬元薪資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扣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萬元後,以其餘額80萬元課徵所得稅。,註:勞動合作社代社員向勞務買受人收取100萬元款項,另向該社員收取行政處理及管銷費收入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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