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令字號】台財稅字第10904029800號令
函令內容
一、營利事業列報乘坐國際航線飛機之交通費應檢附憑證如下:
(一)證明行程之文件,如機票票根、電子機票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證明出國事實之文件,如登機證(含電子登機證)、護照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如機票購票證明單、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前點第1款及第2款憑證得以航空公司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地點之搭機證明替代。
函令要析
對於有大量國外客戶需要接洽的進出口、國際貿易業來說,出差可說是家常便飯,理論上員工乘坐國際航線飛機出入境洽公,其交通費自屬於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前段之「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中,將常見的成本費用所需之憑證,以正面表列的方式規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第3款第2目之1規定:「乘坐國際航線飛機之旅費,應以飛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與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為原始憑證;其遺失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者,應取具航空公司之搭機證旅客聯或其所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點之證明代之;其遺失登機證者,得提示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代之。」
換言之,出差的員工必須要有「票根」、「登機證」跟「購票證明」,這是為了防弊確保旅費實際支出,有票根以外,尚且要求登記證,以免員工買了票之後再行退票。然而現實上,購票證明通常會有航空公司或旅行業者開立的憑證,若是電子機票,這時候也會拿到票根,確實有可能旅客並未登機,而直接拿電子機票辦理退票後,仍列報費用的情事。
然而,登機證容易遺失,大部分人也沒有保存的習慣。因此原本的查核準則便已規定護照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而本則函釋跟查核準則的區別,其實也僅是將原本查準條文中的「其他證明文件」,詳細定義出「航空公司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地點之搭機證明」,對於需要出差的旅客來說,也更為明確跟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