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案例事實及說明
A公司從事石化產業,其廠內製程設有排放管道,屬依法應裝設「連續自動監測設施」(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s, CEMS,簡稱監測設施)之固定污染源管理者。透過監測設施24小時不中斷地監測,除連續監測操作狀況並即時量測煙囪管道之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如硫氧化物(SOx)、氮氧化物(NOx)、不透光率或氧氣等即時數據)外,監測設施測得之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監測數據,亦為空氣污染防制費(下稱空污費)之收費計算基礎。
此外,A公司上開設有監測設施之排放管道,同屬依法指定公告應連線之監測設施,故該等排放管道亦裝設「連線設施」,以網路與環保局主機連線上傳量測數據,將「監測設施」測得之數據透過「連線設施」,依規定頻率及格式傳輸至主管機關環保局,俾利主管機關即時進行污染管制工作。
後來A公司於2010年間進行「連線設施」更新,因其未能認知是項「連線設施」更新行為已達汰換程度,故於行為時即未依法於連線設施汰換一個月前函報主管機關、亦未能於汰換完成後一個月內提報連線確認報告書。又因該「連線設施」更新後之計算程式發生故障,致地方主管機關透過「連線設施」收受之月報表有平均值計算錯誤之情事,遂經地方主管機關察覺並認定A公司「連線設施」更新之程度已屬「汰換」,所以認定A公司未遵循「連線設施」汰換之程序規定進行函報與報備而裁處罰鍰。雖A公司依法提出行政救濟,惟仍經最高行政法院認定A公司所為「連線設施」更新已達汰換程度,該案並於2014年經判決確定。
其後,A公司所在地方主管機關另稱A公司「連線設施」汰換後,於提報之連線確認報告書經其認可前,「監測設施」測得之監測數據均不可作為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及空污費計算之依據,於是改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排放係數及控制效率規定」之排放係數,重新計算「連線設施」汰換後至認可前(2010年第3季起至2013年3月改善完成為止)之排放量及空污費,扣抵A公司原已申報繳納空污費金額後仍有不足,即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下稱收費辦法)之相關規定,於2016年間命原告補繳近10億元之空污費。
案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2號及第91號審理,認依收費辦法之相關規定,空污費計算應以「監測設施」之即時及每日監測數據為基準,而非以「連線設施」傳輸之每月監測紀錄之月報表數據為基準。且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設置之監測設施及連線設施,其中後階段連線設施若發生故障,並不會一併導致前階段監測設施之監測數據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而且事實上,A公司該等排放管道監測設施測得之即時及每日監測數據,於連線設施汰換期間亦未發生錯誤,故A公司所應繳納之空污費,其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推估方式,應依行為時「收費辦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監測資料」,而非同條項第3款「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排放係數及控制效率」,故判決撤銷地方主管機關以排放係數計算,並命A公司補繳空污費之處分,全案仍得上訴。
由此一案例凸顯空污費徵收於實務運作上之模糊地帶,而空污費雖非租稅,惟仍屬對義務人課予繳納金錢之公法上負擔,故其徵收之目的、對象及額度,仍應依據法律或有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命令為之,以避免行政恣意,並符合依法行政原則。以下就空污費之法律性質及徵收規定予以介紹,期待釐清有關規定以降低實務之適用爭議。......(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或月旦知識庫)
全文刊登於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15期:人工智慧時代來臨──AI應用大爆發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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