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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援引實質課稅原則對納稅義務人為有利判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82號判決評析

文章發表: 2018/11/02

陳心儀

  • 衍義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壹、前言

實質課稅原則,乃稅捐法上重要之原則,意義乃為課稅應按一個人以事實為基礎所具有之負稅能力,定其納稅義務之有無及其應納稅額。實務上援引成功主張者多為稅捐稽徵機關,用以說明納稅義務人雖形式法律關係不該當稅捐構成要件,然其實質上享有經濟利益即該當課稅要件。然而,納稅義務人是否亦得反面援引,以實質上無取得利益為由主張不應課稅?本件判決即為很好之範例。

貳、案例事實

原告於2006年間自其母即贈與人處受贈一筆農地(下稱系爭土地),依法辦理贈與稅申報,經被告稅捐稽徵機關以該農地符合免稅規定,核給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並列管。嗣系爭農地因供設定抵押權,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未受清償,故遭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拍賣予他人。被告乃以系爭土地於受贈人承受之日起五年內移轉與他人,核定95年度贈與稅額,惟贈與人逾繳納期限未繳納稅款,經被告移送強制執行,因贈與人財產不足清償全部贈與稅款,乃就不足清償部分,改以受贈人即原告為納稅義務人,發單補徵。原告不服,申請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參、本案爭點

本件情形原告是否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下稱遺贈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之課稅要件?......(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月旦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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