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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財富傳承於股權規劃之探討

文章發表: 2021/04/08

許柏參

  • 中山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

黃精培

  • 中山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

壹、前言

家族企業於財富傳承之股權規劃,均以企業永續經營為目標,期盼於世代傳承之過程中,仍保有家族於企業之經營地位。然而現實生活中,可見諸多企業經營權爭奪戲碼。據2020年10月26日信傳媒報導,據集保公司提供資料顯示,由2017~2020年,高達20家上市(櫃)公司面臨經營權爭奪之戰,包括國內許多知名企業如長榮、大同、正新輪胎、友訊、永大、東元等知名企業,陸續發生市場派拉下公司派或雙方停戰,或家族成員互相結盟內鬥或引進外部股東進行經營權挑戰,更有不滿創辦人生前之安排,而兄弟鬩牆鬧上法院等情事。上述情形皆為傳承時股權架構未妥善規劃或創辦人與接班人或其團隊未充分溝通,而產生經營上之價值觀及理念不合之後果。如若創辦人能與下一代雙方提早相互溝通及了解,並安排企業之傳承規劃,得促使家族企業圓滿移轉並得永續經營。至如何完成家族企業之經營股權安排,本文藉由前述案例提出問題,探討家族股權傳承規劃。

貳、案例解析

企業常見以遺囑、投資公司、信託及基金會等方式作為傳承規劃之工具,各家族企業依其所需目的不同而採行不同工具,其中又以投資公司之方式作為傳承工具者最為常見。我國近年來針對公司法增修,如其中以2015年7月1日所增訂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閉鎖性公司)作為傳承工具之應用最受矚目,亦提供企業在籌資及股權規劃之各種彈性。嗣於2018年7月6日公司法亦大幅鬆綁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亦為家族傳承規劃上,提供更為寛鬆之運用。

一、特留分與股權規劃

依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係以在不侵害繼承人權利下,遺贈人得以自由分配遺產,固以特留分保證生存者財產利益,如特留分權利人應得之額不足特留分時,得行使扣減權。參照實務判決見解認為,所謂特留分係概括存在於被繼承人全部遺產上,特留分被侵害者所行使之扣減權,性質上屬物權之形成權,一經行使,於侵害特留分部分即失效力,其因而回復之特留分自仍概括存在於所有遺產上,並非轉換為按應繼財產價值計算之金錢。又特留分權利人行使特留分扣減權之情形,考量上開遺產分割亦得以金錢補償之法理,並為尊重被繼承人即立遺囑人之意思,及尊重其指定之繼承人取得特定標的物之完整權利,且特留分原係以遺產之一定比例保障繼承人,如其已充分取得特留分之價額,其權利已獲完足保障,並參酌當事人同意以金錢補償方式為之之情事。

是以,特留分扣減權利人行使扣減權時,即原物返還效果或金錢補償效果(黃詩淳,2018)。如以原物返還,則遺產所含之股權,即受有分裂歸屬繼承人結果,致使遺囑目的係為確保經營權之鞏固狀態無法達成,進而產生經營權紛爭或營運僵局。甚或甲之遺產分散繼承,取得人無法統一表決意見時,市場派極有可能爭奪主導地位,令家族企業遭受外力介入。故為鞏固二代接班經營,得以遺囑配合公司章程之制定,確保股權完整移轉並得行使應有之表決權數。公司章程之擬訂,依公司法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故如第一代持有被投資公司股權非絕對多數,自有被修改被投資公司制度難度,因而衍生以家族投資原持有股權成立控股公司,再以該公司章程中安排表決權、否決權、限制股權買賣等方式,強化投資公司掌控經營。

二、作價入股設立新公司

成立投資公司,得確保未來企業接班後一致行使表決權,避免分化控制能力。是以藉股票做價抵充股款成立新公司,以該公司為一致之表決單位。公司法規定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之,至於有價證券是否屬於公司所需財產,依經濟部之函釋,以公司所需股票抵繳股款,並無不可。惟成立投資公司之型態,主要分屬有限公司、已印製股票及未印製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等三類,因其不同型態而有不同課稅方式。目前雖有規定股票所抵繳股款之金額超過其取得成本部分,係屬認購股東之證券交易所得,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期間可免徵所得稅;但須特別留意因未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轉讓股份屬債權憑據之一種,故以財產充抵成立公司之股權移轉係屬財產交易,非前述證券交易所得。至股票充抵後,股票所有權人以股票充抵股款而行移轉登記,因非屬買賣有價證券而免徵證券交易稅......(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月旦知識庫

全文刊登於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38期:企業營運及財富傳承之股權規劃探討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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