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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股架構之設計、運用與限制

文章發表: 2021/05/06

李映怡

  • 宏鑑法律事務所合夥人

楊佩芸

  • 宏鑑法律事務所律師

壹、前言

特別股之運用在英美法系國家已行之有年。我國公司法早於1966年即已明定「公司股份之一部分得為特別股」。惟和開曼、美國等外國公司相比,過往特別股機制相當欠缺彈性,尤其類似股份轉讓限制、反稀釋條款、具有複數表決權甚至否決權等對國外投資人習以為常、同時也得以作為新創事業創辦人保護傘的架構,均不得為之。

為此,公司法先是於2015年7月1日修正時增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節,以第356條之7規定,允許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得發行複數表決權、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及一股可轉換為複數普通股、得受轉讓限制之特別股。嗣於2018年7月6日進一步修正第157條,允許非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非公發公司)亦得比照辦理。修正說明表示係為提供非公發公司更多樣化之特別股及允許企業充足之自治空間。

本文謹就公司法2018年修正前後之非公發公司特別股架構設計、運用與限制,與外國公司特別股(主要是參考一般習見的開曼群島公司所發行予機構投資人、創投基金等之特別股為例)之運用予以分析,以供參考。

貳、股權規劃

一、股權分類

公司法第156條第3項明定:「公司股份之一部分得為特別股;其種類,由章程定之。」同法第157條則規定應於章程中記載之特別股相關權利事項。換言之,因普通股股東權利均相同,公司如果要使特定人取得不同之權利,即需經由發行特別股之方式為之。公司得發行一種或多種(如甲種、乙種、丙種),相關權利事項必須於章程中予以明定。普通股和特別股的股權占比,法律並無限制,公司得自行規劃。

二、普通股或特別股之差異:

2018年公司法修正前

公司法2018年修正前之第157條規定為:「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就左列各款於章程中定之:一、特別股分派股息及紅利之順序、定額或定率。二、特別股分派公司賸餘財產之順序、定額或定率。三、特別股之股東行使表決權之順序、限制或無表決權。四、特別股權利、義務之其他事項。」可見普通股與特別股之差異主要在於以下幾方面:

(一)股息及紅利分派

公司股息及紅利之分派原則上係按各股東持有股份比例分派,故所有普通股股東受分派股息及紅利之比例及順序應相同。公司章程中得明定特別股股東受分派股息及紅利為一定額或定率,順序亦得優先或劣後於普通股股東。此外,普通股之股息需公司有盈餘始得予以分派,且沒有所謂「累積」的概念。特別股之股息如經公司章程規定可累積,即使公司一時無盈餘而無法發放,亦得(或者說亦須)累積至有盈餘時一併發放。

(二)賸餘財產分派

公司賸餘財產於清償債務後按各股東股份比例分派,所有普通股股東受分派賸餘財產之比例及順序均相同。特別股股東受分派賸餘財產之順序、定額或定率如經公司於章程中明定,得優先或劣後於普通股股東。

(三)表決權行使

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如庫藏股)外,普通股每股有一表決權。至於特別股,如經公司於章程中明定,得與普通股不同。但因修法前之第157條第3款僅規定章程得明定「特別股之股東行使表決權之『順序』、『限制』或『無』表決權」,因此經濟部將之解釋為公司並無法發行不論是用於保障創業者經營權不致因籌資股權被稀釋而受影響,或是保障投資人可和股權占比過大的創業者制衡的複數表決權(甚至具有否決權)的特別股。

(四)其他權利及義務差異有限

公司法第157條第1項第4款雖概括規定公司得於章程中明定特別股權利、義務之其他事項。但按經濟部見解,仍以不違反股份有限公司本質及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為限。

因此其他國外習見之特別股條款,如「反稀釋」(anti-dilution provision)、「優先購買權」(right of first refusal)、「共賣權」(right of co-sale)等,因為解釋上並未容許股份有限公司發行1股轉換為複數普通股之特別股,加以公司法第163條明定章程不得限制股份轉讓,以上機制均無法導入臺灣公司所發行的特別股架構中。

三、普通股或特別股之差異:

2018年公司法修正後

2018年修正後之公司法第157條第1項,除原本規定外,新增特別股之下列事項亦應於章程中明定:(一)複數表決權特別股或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特別股;(二)特別股股東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之禁止或限制,或當選一定名額董事之權利;(三)特別股轉換成普通股之轉換股數、方法或轉換公式;及(四)特別股轉讓之限制。惟應注意者,前述新增之(一)、(二)、(四),及得轉換為複數普通股之特別股,不適用於公開發行公司。且倘前述任一應於章程中明定之特別股相關事項未經公司訂明於章程,即不生效力......(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月旦知識庫

全文刊登於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38期:企業營運及財富傳承之股權規劃探討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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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法】公司法修正解析與運用(二)——複數表決權運用篇
  2. 就特定事項發行複數表決權特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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