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掀開加密貨幣之隱匿面紗,課稅趨向透明化

文章發表: 2022/06/27

編輯部

壹、 前言

提起加密貨幣,你一定聽過「比特幣」(Bitcoin)的名號,比特幣在2009年問市,其於2013年間,自13美元瘋狂飆升至1,000美元,讓加密貨幣開始受到大家的關注,暴富翻身神話陸續出現,讓投資人開始趨之若騖,想搭上致富捷徑,因此掀起加密貨幣全球投資之熱潮。由於加密貨幣的交易係匿名性,具有跨境流通且採去中心化方式運作,使用者無須透過金融機構介入即可完成交易,這意味著在加密貨幣交易平臺上流動的資產及獲利,皆無法和現實社會的身分產生連結並獲知資金用途。這種無可追查之關聯性,也就造成了另一面非法性之利用,利如洗錢、詐騙及逃稅之工具。

在加密貨幣交易持續熱絡下,各國開始注意加密貨幣之非法性洗錢行為,在全球反洗錢之意識下,自今(2021)年起,國際上陸續有對加密貨幣進行加強監管的消息及具體之管制作為。例如,南韓在今年3月25日起,發布「報告和使用特定金融交易信息法案」,要求加密貨幣交易所與該國銀行合作,為客戶開通實名制銀行帳戶,從而獲取合法經營執照;歐盟執行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於今年7月20日提案立法加強監管加密貨幣,規定加密貨幣交易平臺蒐集加密貨幣轉出及轉入之帳戶資料。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今年4月亦宣布列管王牌數位創新(Ace)、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BitoPro)、現代財富科技(Maicoin)、思偉達創新科技(StarBit)、塞席爾商共識科技(Joyso)、京侖科技訊息(Statecraft)、亞太易安特科技(BitAsset)以及數寶(Subo)等8家虛擬通貨平臺或交易所業者,必須依法確認客戶身分、紀錄保存及可疑交易申報等防制洗錢措施。

而在稅務方面,即便是實名制還未完全落實的現在,各國對於利用加密貨幣進行資產隱匿之逃稅戶,已有要求加密貨幣平臺提供帳戶資料以進行追查之例子。例如,南韓近期通過追查逃稅者,透過加密貨幣交易隱藏資產,查獲並沒收了價值530億韓元(約新臺幣12.72億元)的加密貨幣資產。由於加密貨幣交易所並沒有帳戶持有人之身分資料,韓國稅務部門官員利用逃稅者在交易平臺登記之手機號碼進行比對,進而查獲利用加密貨幣隱匿之個人資產。美國財政部金融犯罪網亦於去年12月提出虛擬通貨反洗錢相關規定的草案預告,在今年的4、5月,也接續傳出聯邦法官批准了國稅局向加密貨幣平臺和其關聯公司發出傳票,要求他們移交客戶交易紀錄,以追討稅款。

在防治加密貨幣成為洗錢等犯罪工具成為國際潮流的趨勢下,落實實名制將是時勢所趨。而實名制之到來,將使得利用加密貨幣隱匿資產一途不復存在,政府對於加密貨幣之交易、利損得以掌握交易對象之下,課稅亦是必然。

本文將分析加密貨幣依性質(證券型、數位商品或支付工具)及出售身分(營利事業或是個人)不同,課稅有何不同,深入解析加密貨幣交易之課稅規定及趨勢。

貳、 加密貨幣性質

一、國際上之定義

薩爾瓦多的年輕總統Bukele於今年6月5日宣布比特幣為法定貨幣,成為全球第一個讓比特幣作為法定貨幣的國家,消息公布後,國內外爭議焦點不斷,除此之外,大部分國家都尚未認可及接受加密貨幣為法定貨幣。對於加密貨幣之性質,各國央行多視為虛擬商品,而不認為是貨幣。但隨著加密貨幣的發展,國際間已開始有業者接受加密貨幣為支付工具,例如,在義大利已有多家企業支持加密貨幣的支付,比特幣甚至已經成為許多義大利人網購時的支付首選,交易筆數還超過了信用卡VISA、萬事達,成為義大利第三大線上支付工具;另外,在全球有3.5億用戶的PayPal於去(2020)年10月底也宣布將會支援加密貨幣的買賣;支付巨頭VISA也在今年透露,計劃將比特幣納入支付版圖。加密貨幣在部分交易體系確實為買賣雙方或交易平臺視為支付的一種工具,且在歐盟、英國、日本、美國及澳洲等國家的位階上,也認屬加密貨幣屬於支付工具。

二、我國定義

中央銀行與金管會之前於2013年共同發布新聞稿,將比特幣等加密貨幣定位為具有高度投機性的「數位虛擬商品」,而非貨幣。而後在2018年,中央銀行及金管會更進一步將加密貨幣統一用語為「虛擬通貨」且定性為「數位虛擬商品」。除了「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即證券型代幣發行,下稱STO)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應遵循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外,其他像比特幣或類似性質的虛擬資產,都不是金管會核准發行的金融商品,也不是貨幣。有關中央銀行及金管會對於加密貨幣性質闡述之相關函文說明如下:

(一) 中央銀行

依中央銀行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中華民國貨幣,由本行發行之。」比特幣非其發行之貨幣,在我國境內不具法償效力,屬數位虛擬商品,非為社會大眾所普遍接受之交易媒介,且其價值不穩定,難以具有記帳單位及價值儲存之功能。營業人如從事比特幣買賣或接受比特幣作為其商品之對價,性質上似分屬商品買賣或以商品交換商品之交易行為。

(二) 金管會

比特幣非屬貨幣,銀行等金融機構不得收受、兌換比特幣,亦不得於銀行自動化服務設備(ATM)提供比特幣相關服務。

參、 金管會對於加密貨幣之反洗錢規定

金管會對於加密貨幣等虛擬資產(金管會稱:虛擬通貨)之洗錢防制部分,依其性質可區分如下:

一、STO

金管會已要求經營STO業務的平臺業者須取得證券自營商執照,並符合證券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AML/CFT)規定。

二、比特幣等加密貨幣資產

雖然該等資產並非法償貨幣,也非主管機關核准銷售之金融商品,但考量其洗錢風險,我國洗錢防制法(下稱洗防法)已將「虛擬通貨平臺及交易業務事業」納入洗錢防制範疇:

(一) 依洗防法第5條第4項規定,「虛擬通貨平臺及交易業務事業」之範圍由法務部會同金管會報請行政院指定。法務部於2021年1月20日會同金管會函報行政院,行政院已於2021年4月7日指定「虛擬通貨平臺及交易業務事業」的範圍,將自2021年7月1日生效。

(二) 「虛擬通貨平臺及交易業務事業」依洗防法規定,應進行確認客戶身分、紀錄保存及可疑交易申報等防制洗錢措施,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也將由金管會基於洗錢防制管理的目的訂定,依行政程序發布......(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財稅實務釋評月旦知識庫

全文刊登於月旦財稅實務釋評,第23期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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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橫空出世,史無前例──加密貨幣的稅務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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