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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帶貨」的所得認定與稅捐風險

文章發表: 2022/03/21

吳俊志

  • 執業稅務律師

由於網路平台技術的發展,直播主已經不知不覺成為新興的熱門職業,其所得來源相當多元,從業配商品到透過流量的分紅,但其所得應如何被定性?以及稽徵實務上如何查核?則也是新出現的挑戰。

中國大陸對「直播主帶貨」查稅

在台灣,以YouTuber而言,並沒有平台提供的固定底薪,所得來源主要是「影片的點閱率及業配」,而如果是跟平台簽約的直播主,收入可能就是來自平台的薪資所得。然而由於查核的困難,以往可能難以被核實課稅,中國大陸近期有知名彩妝直播主,在直播的同時銷售商家或平台的商品(俗稱的帶貨),被查獲漏稅高達6.43億元人民幣(換算台幣約27.9億元)。

跟YouTuber影片的點閱分紅不同,前者是以點閱及觀看時間來計算分紅,而帶貨則是透過消費者購買商品而獲利。這樣的所得是由直播主本身銷售商品,亦或是平台或商家銷售商品?兩者對於所得的定性會有何不同,又會產生如何不同的稅捐評價呢?

直播帶貨的稅捐風險

一般在台灣所理解的直播帶貨,比較接近在Facebook、IG等社群媒體銷售特定商品,並出貨給下單的觀看者;這樣的銷售模式本質上較接近不透過網路銷售平台的網路賣家。而由於以往網路銷售商品難以查核,故而漏稅的情況相當普遍,但在國稅局掌握金流、透過大數據查稅之後,相似的類型也逐漸被查核並要求補稅。

但不同的是,本次在中國大陸被調查並要求補稅的直播主,其理由並非漏報銷貨收入或其他收入,而是「虛構業務,把從有關企業取得的個人工資薪金和勞務報酬所得轉換為個人獨資企業的經營所得」。另外,根據中國大陸媒體分析,「一場銷售額超過100億元的直播,主播最少可以拿到 20% 銷售分成」。易言之,被補稅的中國大陸直播主可能並非銷售自己的商品,亦非以自己為銷售人。而是透過幫特定品牌銷售商品(帶貨),再從平台或是該品牌獲取的收入分得一定的銷售分成。

直播主們用個人工作室或公司的收入來申報這些所得,而中國大陸稽徵單位則認為這些應該屬於薪資所得,這樣的情形其實較類似於司法院釋字第745號的聲請人事由中,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認定之分歧。而其認定則時常取決於雙方的契約關係,若金流與締約人均實質存在於消費者與直播主之間(如同演藝人員的表演合約可能以自己或經紀公司為締約人,來跟片商簽約),則應無轉換所得類型的疑慮,只是所得類型認定不同的法律見解問題。但終局的解決方法,還是要在合作之前就預想好雙方的勞務關係跟分潤模式,以免事後跟稽徵機關認定不一致。

小結

另一值得注意者,在於中國大陸這波對直播帶貨的大查稅,也是透過大數據來統計。與台灣對於電子商務、網路賣家的查核方式類似,可見科技查稅是將來的發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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