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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保全不簡單──限制出境的意義、重大逃漏稅公告

文章發表: 2022/08/11

日輪刀

  • 財務從業者

稅課收入是我國政府最主要的收入來源,超過2兆,約占70%。因此稅捐稽徵法(下稱稅稽法)作為我國稅捐之稽徵的根本法律(稅稽法第一條),也關係著公部門財務的守門。跟私人債務一樣-透過抵押、質押、分期繳納跟設算利息保障債權。稅捐保全有物跟人的保全兩種,物的保全有期前徵收、限制減資、假扣押等(稅捐稽徵法24、25條);而政府透過公權力還有人的保全-限制出境、拘提、管收等(稅捐稽徵法24條、行政執行法等條)。不過稅捐保全的執行,仍有很多值得討論的內容。

不出境,然後呢?

人的保全最典型即限制出境,不過稅捐稽徵法或相關施行細則並沒有明訂限制出境期間應有的作為。

稅務機關是否仔細想想,把納稅義務人限制在國內的意義何在?為了懲罰?或許對跨國企業的資本家確實有效,若回歸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納稅義務人有「協力義務」、稅捐稽徵機關「舉證責任」的立法意旨,在限縮人民遷徙自由的同時,政府將納稅義務人「留下來」,與其說是懲罰,不如說是給納稅人機會解釋清楚不願意納稅的原因?抑或是納稅者真的有合理的重大財務困難,留在國內向稅務機關講明白既能免除不必要的遷徙限制,也能幫助租稅債權的逐步收回(稅稽法26之1)。綜上,限制出境更像是為了保全證據,請納稅義務人說明財產跟工作狀態1。既然財政部、監察機關對納稅者保護已是近年的趨勢,明文規定好限制出境後的各項施行細則、調查程序讓稅務人員對舉證責任有所依據可以避免民眾對政府的不信任;及納稅者應該提供多少資料以盡協力義務,如此才有助於國家稅捐債權的保護。

要臉還是要錢

當行政執行官以禁奢條款(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之 1 第 1 項)對欠稅人進行各種行為上的拘束以保全租稅債權,甚至搭配媒體讓輿論對欠稅大戶施壓(稅稽法34條),對於公眾人物、演藝人員、從政者、商人,稍有行為污點都會造成嚴重的後果,此時輿論或是限制出境的大肆抨擊才能對他們造成壓力,不過對非公眾人物難以用輿論給予壓力;更有甚者,法務機關與媒體「合作」,放任媒體的嗜血讓人民隱私權受到侵害,不免擔心法務機關以公權力帶頭遊走違法、違憲的邊緣。

稅法是依循經濟活動,滾動式進化的法律,即使每次大修看似大步向前,仍有很多待商榷的細節,我們要做的是了解稅捐的本質(債務、債權、協力義務跟舉證責任等),以及牽著她往正確的方向去。

註釋

  1. 柯格鐘《稅捐法導論課程: 稅捐徵收程序與保全程序、執行程序》返回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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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對公司負責人之繼承人為限制出境的討論
  2. 有關限制出境裁量怠惰之爭議——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9號行政判決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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